房屋買賣雙方已簽訂購房合同, 買方支付了首付款且辦理了銀行貸款手續, 正準備同賣方去房產交易中心過戶, 卻遭賣方悔約, 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那麼, 賣方悔約後, 買方的損失應該如何認定?
近日, 上海一中院就依法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判決賣方返還買方已付首付款, 並賠償買方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
案情回顧:
賣方以未收到貸款為由拒絕過戶
2016年7月17日, 楊先生與胡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 約定胡先生將其作為產權人的某處房產出售給楊先生。 27日, 雙方簽訂網簽合同, 約定房產轉讓價款為98萬元, 且雙方應於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 當日, 楊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萬元。
9月23日, 楊先生與某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 9月27日, 仲介公司向胡先生發出房屋過戶通知, 要求胡先生兩日後辦理過戶手續。
一審法院:賣方構成違約
判賠買方房屋差價及首付款利息等
楊先生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請:請求解除合同, 胡先生返還其已付房款、期間的利息損失和房屋的增值差價損失等。
一審法院認為, 楊先生按約支付了前期房款30萬元, 也按期辦理了貸款手續。 楊先生對合同義務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約定, 而貸款必須要在房屋過戶之後才由貸款銀行發放, 這是應有的常識, 且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必須在60天內發放貸款到位、否則楊先生以現金補足的內容, 故胡先生的行為構成違約, 應承擔相關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 胡先生返還楊先生購房首付款30萬元, 且根據法院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的系爭房屋市場估價193萬元的評估結果, 綜合考慮判定胡先生賠償楊先生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
上海一中院:買方獲賠房屋差價
利息損失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胡先生對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貸款手續辦理的相關約定所持的意見, 是他基於自身利益出發對於合同條款所作的解釋,
綜上, 上海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還楊先生購房首付款30萬元, 並賠償楊先生房屋差價損失85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