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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15號公告幾個看點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18年15號公告, 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不需再報送相關資料, 改為由企業留存備查。 這是真正徹底的放管服改革, 是減輕納稅人負擔好舉措。 細讀15號公告, 有幾點需要引起關注:

一、執行時間是17年度起的匯算清繳, 也就是現在辦理17年度的所得稅年度申報, 不需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

二、停止報送相關資料後, 年度申報表的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的填寫更為重要。 公告雖然沒明確說是“以表代備”或“以表代申報”, 但實際上有類似作用。 納稅人需要注意是, 資產損失如要在所得稅前扣除,

不管有沒有稅會差異, 必須填寫5090資產損失及調整表。

三、15號公告廢除了11年25號公告有關條款中的部分內容, 而不是廢除相應整條條款。 15號公告原文:25號公告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附上25號公告相關條款:

第四條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 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 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 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第七條 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 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併向稅務機關報送。

第八條 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 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其中, 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 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 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 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在申報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過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改正, 企業拒絕改正的, 稅務機關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 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相關資料的,

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後, 可適當延期申報。

四、不再報送相關資料, 對納稅人、鑒證服務機構、稅務局三方都是考驗。 對納稅人來說, 少了一道環節, 開始少了些工作量, 但“自負責任、自擔風險”, 責任比以前更加重了。 大到資料證據的搜集、小到資料的保管, 都是實實在在考驗。 對鑒證服務機構來說, 服務市場份額變化、鑒證品質提升等, 也是一場新挑戰。 對稅務部門來說, 如何加強後續的管理和審核, 既真正減輕納稅人負擔、又要加強監管避免管理真空, 也是一個全新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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