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丁國鋒
如今, 《破產法》實施已有十多個年頭, 但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裡, 社會對破產重整能否讓一個“瀕危”企業起死回生仍保持著懷疑的態度, 但僅僅簡單通過清算結束企業的生命, 很可能會引發其他經濟和社會問題。 4月12日下午, 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就其辦理的三起破產重整案件舉行研討會, 邀請專家學者共同探討讓“瀕危”企業通過破產重整起死回生的路徑。
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期間, 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先後擔任了南京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新善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恒峻實業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下稱恒基系公司),
“我們在擔任恒基系公司管理人期間, 因其還有近520名在崗職工, 這些員工的社保、工資等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屹說:“恰巧恒基系公司的抵押債權較少, 職工債權可以順位靠前兌付。 ”
2014年4月至7月間, 經過一系列的重整工作,
“企業是否可以重整成功, 就要看其提供的產品是否順應了市場發展的趨勢。 ”江蘇三法律師事務所律師姜雲說:“鴻盛公司在破產重整前面臨近2億的債務, 股權變動較大且資金鏈嚴重斷裂, 債權人對大股東的信任度更是降到了冰點, 我們就採取債權人託管制度這種變通手法, 由債權人委員會主席擔任企業總經理行使管理權。 ”
2017年3月, 破產重整後的鴻盛公司完成了南京市溧水區水岸新都六期項目的建設, 預售開盤僅5個小時就有900餘人排隊等待購買。
江蘇省律師協會破產清算與並購重組業務委員會主任、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主任姚彬表示, 破產重整對於保護整體債權人、職工的權益甚至是企業資產, 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是對“瀕危”企業的挽救, 是法律與經濟的平衡。 “三法所承辦的這三個破產重整案件, 有共性也有特性, 不能一概而論, 可以利用想要讓企業變好這個思路, 根據實際情況變通適用方法。 ”
“管理人應該有擔當意識和責任感, 在重整的過程中換位思考, 利用法律的專業思維找到‘最大公約數’, 創新方法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南京師範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秘書長奚慶認為, 破產重整是有限責任制的有效延伸, 對平衡有限責任和保護債權人利益有重要意義。 “管理人在重整過程中除了根據實際變通外, 還要注意管理人權利與義務, 要達到權責統一。 ”
目前, 三個企業的破產重整仍在持續進行中。 戎浩軍表示, 通過靈活運用重整制度, 對症下藥, 曾經瀕臨破產的企業基本都實現了有效地資產增值, 最大限度保護各方利益, 為企業贏得了重生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