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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場場長的“土地經”:低價出讓土地 受賄近1500萬

通過轉讓土地和土地合作開發大肆斂財,收受賄賂近1500萬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280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姚雯/漫畫

這是一起國企鹽場場長借盤活企業資產低價出讓土地,以與房地產商合作開發土地之名,行大肆斂財斂物之實的腐敗案。

2018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以陳高鋒犯受賄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200萬元。 一審判決後,陳高鋒未上訴,目前已在監獄服刑。

“盤活資產”為名

低價出讓土地

海南榆亞鹽場是海南省三大鹽業生產基地之一,成立於1953年,是一家專門生產海鹽的國有企業。 上世紀末,由於海鹽供給發生變化,加之經營不善,管理滯後,企業經營開始走下坡路。 1998年1月,陳高鋒走馬上任,擔任榆亞鹽場場長。

面對企業的窘境,陳高鋒也著急。 經過一番苦思冥想,他想到了鹽場的幾塊閒置土地,他要憑藉這幾塊閒置土地,燒一把火……於是,陳高鋒開始潛心籌畫鹽場出讓土地,與地產商投資共同合作開發項目,實現互利共贏,為企業找到一條新的發展之路。

2000年1月,地產商李某看中了三亞“藝術家新村”社區旁的一塊5.5畝的土地,經瞭解得知,這塊地歸三亞榆亞鹽場所有。 之後,李某通過朋友找到了陳高鋒,經雙方協商,最終以每畝18萬元轉讓給了李某的公司。

2001年10月,陳高鋒將榆亞鹽場名下的4.3畝土地轉讓給北京五洋實業公司,總價款111.8萬元。

2003年6月,經朋友張某介紹,陳高鋒結識了三亞瑞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王躍榮。 王老闆提出想搞土地開發。 不久,陳高鋒將榆亞鹽場名下的64.88畝土地,以總價1276.4萬元轉讓給三亞瑞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2004年1月,陳高鋒又將榆亞鹽場名下的21畝土地,以每畝16萬元的價格轉讓給三亞宜佳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和當時的市價相比,鹽場土地轉讓價格低了不少,這引起了鹽場職工的強烈不滿。

轉讓真相被揭開

只承認濫用職權

陳高鋒屢屢違規低價出讓土地,資金源源不斷轉入榆亞鹽場帳戶,鹽場靠著所謂盤活資產多種經營有了起死回生跡象。 但一場審計,揭開了轉讓真相。

2016年2月,海南省審計廳對全省國有企業資產等事項進行專項審計,三亞榆亞鹽場也在審計之列。 審計發現,海南省榆亞鹽場低價出讓土地或出租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收益大幅減少。 審計報告認為:海南榆亞鹽場違反國有資產運營、轉讓的相關規定,未經評估將鹽場名下4處國有土地低價轉讓,1處國有土地低價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收益方式,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

僅2003年,榆亞鹽場名下64.88畝土地轉讓給三亞瑞亞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價款1276.64萬元。 經評估鑒定,基準日2003年12月19日該地塊價格為3022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1745.36萬元。

審計報告引起了海南省審計廳的高度警覺。 榆亞鹽場如此低價轉讓國有土地,造成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其中可能牽涉利益輸送問題。 2016年3月,審計廳將這份審計報告報送海南省紀委。 很快,省紀委將審計報告移交海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海南省公安廳經偵總隊於2016年4月1日對陳高鋒立案偵查,並很快獲取週邊證據。 偵查證實:2000年之後,海南榆亞鹽場違反相關規定,低價出讓其名下4宗國有土地及1宗土地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為固定收益。

依據評估結論,榆亞鹽場在出讓土地中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855.6萬元。

2016年5月31日,陳高鋒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海南省公安廳刑事拘留。 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陳高鋒將所轉讓的4宗土地及1宗土地入股聯營的始末根由逐一進行供述。 他承認,作為榆亞鹽場的場長,超越職權範圍,給榆亞鹽場造成嚴重損失,“我願意在低價出讓土地這些事上承擔應負的責任,但在轉讓土地的整個過程中,我沒有收取他人任何好處。 ”

陳高鋒只承認自己濫用職權的問題,矢口否認收取好處費,但細心的辦案人員在偵查中發現了陳高鋒涉嫌受賄問題的線索。 2016年8月9日,海南省公安廳按照案件管轄之規定,通過省檢察院將陳高鋒涉嫌收受張偉、蘭恒等15人受賄款及收受一間鋪面和一塊宅基地的受賄線索,交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辦。

“無利不起早”

受賄近1500萬

審訊中,陳高鋒首先交代了收受海南蘭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蘭海公司)老闆蘭恒250萬元的事實:“2003年7月,我通過朋友與蘭恒認識。後來,我跟蘭恒說榆亞鹽場有很多土地待開發,希望他參與合作開發。2004年3月,蘭恒跟我提出要和榆亞鹽場簽訂正式合作開發協議,並承諾合作成功後會好好感謝我。一聽‘感謝’二字,我自然明白其中的含義。後來,我找到蘭恒,問他承諾要給好處費的事情算不算數。蘭恒說算數,我又問他能給多少。蘭恒說可以給250萬元。2007年5月,蘭恒兌現承諾,將250萬元轉給我親戚的帳戶。”

而收受安瑞公司老總800萬元,是其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2005年5月上旬的一天,安瑞公司老總張某從朋友口中得知,榆亞鹽場有閒置土地的資訊,他找到陳高鋒,開門見山地說,“你們榆亞鹽場出土地,安瑞公司出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並說事成之後,會將合作項目賺取利潤的10%作為好處費給陳高鋒。

陳高鋒心中竊喜。他告訴張某,榆亞鹽場在紅沙有250畝土地可以合作。隨後,安瑞公司與榆亞鹽場簽訂了項目合作協定,約定成立三亞潤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榆亞鹽場以250畝土地入股,占30%的股份,安瑞公司以資金入股,占70%的股份,利潤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合作專案啟動後,安瑞公司開始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不久,張某向陳高鋒提出變更利潤分配方式,即將持股比例分配方式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陳高鋒當時表態說要回去研究,並要報上級單位審批。在陳高鋒的努力下,海南省鹽業總公司於2007年底正式批復同意改變利潤分配方式。2008年初,榆亞鹽場和安瑞公司簽訂補充協定,將利潤分配方式由之前的按持股比例分配,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

2008年下半年,陳高鋒找到張某,提出好處費之事。當時,張某沒有錢給陳高鋒,而是提出三個方案:一是分錢,二是分房,三是分股權紅利。最終,陳高鋒和張某約定,按照公司在合作專案賺取利潤的5%至10%給陳高鋒好處費。2009年下半年,陳高鋒打電話約張某喝茶。席間,陳高鋒提出要1200萬元的好處費。經過討價還價,最後張某確定給陳高鋒800萬元好處費。

為使800萬元好處費收得隱秘,以防將來東窗事發,陳高鋒著實動了一番腦筋。他告訴張某,800萬元不要直接給他,讓他與妻兄的兒子邢增輝對接。接著,陳高鋒打電話叫邢增輝過來和張某見面,當面交代邢增輝找張某拿800萬元好處費。

之後,張某又請陳高鋒幫忙處理榆亞鹽場所持股權轉讓給安瑞公司。2010年上半年,安瑞公司通過仲裁拿到了榆亞鹽場在另一家公司持有的30%的股權。兩個月後,張某開始兌現800萬元好處費,分4次付清:第一次200萬元,第二次100萬元,第三次200萬元,第四次300萬元。每次間隔一兩個月,花了半年時間,將800萬元全部給了邢增輝。800萬元賄款到手後,邢增輝及時通報陳高鋒。陳高鋒一再叮囑,錢先由邢增輝保管。

辦案機關最終認定查明,從2000年至2015年,陳高鋒在擔任海南省榆亞鹽場場長期間,先後收受海南安瑞投資有限公司張某等12人賄賂共計1493.9244萬元,其中現金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

數罪並罰獲刑

夢醒悔之晚矣

在陳高鋒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後,他自感罪責重大,良心受到震動,表示悔罪,並動員相關人員退贓,最終共退繳贓款924萬餘元。

現年60歲的陳高鋒是土生土長的海南樂東人,1980年3月從海南某技工學校畢業後被分配到榆亞鹽場工作,從工人技術員幹起,一步步升為工區副主任、場長助理、副場長、場長。在榆亞鹽場工作了近37年,然而,由於他放縱自己,玩弄權術,瘋狂斂財,最終走向權錢交易受賄犯罪的深淵。

經查,2000年之後,海南榆亞鹽場違反相關規定,低價出讓其名下4宗國有土地及1宗土地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為固定收益。依據評估結論,榆亞鹽場在出讓土地中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855.6萬元。陳高鋒涉嫌受賄罪案偵查終結後,連同其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2017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陳高鋒收受他人賄賂款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其已退贓款924萬元,另外,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以被告人陳高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陳高鋒受賄所得的49.7平方米鋪面一間、245.84平方米宅基地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贓款515.73萬元繼續追繳。

案後說法

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陳疆紅

宣判後,陳高鋒痛心疾首地道出了心聲:“常言說,知足者常樂。我原本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有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就是退休後靠自己的退休工資,也足夠安享晚年,可是我沒有好好珍惜。人們常說,平安就是福,人只要心圓滿,生活就會圓滿,可惜,我醒悟得太晚了。”

陳高鋒走上犯罪道路,根本原因是他放棄了黨性修養,忘卻了對黨紀國法本應懷有的敬畏,最終導致鋃鐺入獄。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時刻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不能把權力作為人情交往的工具,更不能把權力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手段。作為一名受組織培養和信任的黨員領導幹部,陳高鋒在職務不斷晉升的同時,放鬆了對自己世界觀和人生觀的改造,最終毀掉了自己一生的勤奮努力和後半生的幸福,也給親人帶來了嚴重的傷害。

2016年8月9日,海南省公安廳按照案件管轄之規定,通過省檢察院將陳高鋒涉嫌收受張偉、蘭恒等15人受賄款及收受一間鋪面和一塊宅基地的受賄線索,交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查辦。

“無利不起早”

受賄近1500萬

審訊中,陳高鋒首先交代了收受海南蘭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蘭海公司)老闆蘭恒250萬元的事實:“2003年7月,我通過朋友與蘭恒認識。後來,我跟蘭恒說榆亞鹽場有很多土地待開發,希望他參與合作開發。2004年3月,蘭恒跟我提出要和榆亞鹽場簽訂正式合作開發協議,並承諾合作成功後會好好感謝我。一聽‘感謝’二字,我自然明白其中的含義。後來,我找到蘭恒,問他承諾要給好處費的事情算不算數。蘭恒說算數,我又問他能給多少。蘭恒說可以給250萬元。2007年5月,蘭恒兌現承諾,將250萬元轉給我親戚的帳戶。”

而收受安瑞公司老總800萬元,是其受賄數額最大的一筆。2005年5月上旬的一天,安瑞公司老總張某從朋友口中得知,榆亞鹽場有閒置土地的資訊,他找到陳高鋒,開門見山地說,“你們榆亞鹽場出土地,安瑞公司出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並說事成之後,會將合作項目賺取利潤的10%作為好處費給陳高鋒。

陳高鋒心中竊喜。他告訴張某,榆亞鹽場在紅沙有250畝土地可以合作。隨後,安瑞公司與榆亞鹽場簽訂了項目合作協定,約定成立三亞潤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榆亞鹽場以250畝土地入股,占30%的股份,安瑞公司以資金入股,占70%的股份,利潤按照持股比例分配。

合作專案啟動後,安瑞公司開始投入資金進行建設。不久,張某向陳高鋒提出變更利潤分配方式,即將持股比例分配方式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陳高鋒當時表態說要回去研究,並要報上級單位審批。在陳高鋒的努力下,海南省鹽業總公司於2007年底正式批復同意改變利潤分配方式。2008年初,榆亞鹽場和安瑞公司簽訂補充協定,將利潤分配方式由之前的按持股比例分配,變更為榆亞鹽場只收取固定收益。

2008年下半年,陳高鋒找到張某,提出好處費之事。當時,張某沒有錢給陳高鋒,而是提出三個方案:一是分錢,二是分房,三是分股權紅利。最終,陳高鋒和張某約定,按照公司在合作專案賺取利潤的5%至10%給陳高鋒好處費。2009年下半年,陳高鋒打電話約張某喝茶。席間,陳高鋒提出要1200萬元的好處費。經過討價還價,最後張某確定給陳高鋒800萬元好處費。

為使800萬元好處費收得隱秘,以防將來東窗事發,陳高鋒著實動了一番腦筋。他告訴張某,800萬元不要直接給他,讓他與妻兄的兒子邢增輝對接。接著,陳高鋒打電話叫邢增輝過來和張某見面,當面交代邢增輝找張某拿800萬元好處費。

之後,張某又請陳高鋒幫忙處理榆亞鹽場所持股權轉讓給安瑞公司。2010年上半年,安瑞公司通過仲裁拿到了榆亞鹽場在另一家公司持有的30%的股權。兩個月後,張某開始兌現800萬元好處費,分4次付清:第一次200萬元,第二次100萬元,第三次200萬元,第四次300萬元。每次間隔一兩個月,花了半年時間,將800萬元全部給了邢增輝。800萬元賄款到手後,邢增輝及時通報陳高鋒。陳高鋒一再叮囑,錢先由邢增輝保管。

辦案機關最終認定查明,從2000年至2015年,陳高鋒在擔任海南省榆亞鹽場場長期間,先後收受海南安瑞投資有限公司張某等12人賄賂共計1493.9244萬元,其中現金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

數罪並罰獲刑

夢醒悔之晚矣

在陳高鋒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後,他自感罪責重大,良心受到震動,表示悔罪,並動員相關人員退贓,最終共退繳贓款924萬餘元。

現年60歲的陳高鋒是土生土長的海南樂東人,1980年3月從海南某技工學校畢業後被分配到榆亞鹽場工作,從工人技術員幹起,一步步升為工區副主任、場長助理、副場長、場長。在榆亞鹽場工作了近37年,然而,由於他放縱自己,玩弄權術,瘋狂斂財,最終走向權錢交易受賄犯罪的深淵。

經查,2000年之後,海南榆亞鹽場違反相關規定,低價出讓其名下4宗國有土地及1宗土地作價入股聯營並變更為固定收益。依據評估結論,榆亞鹽場在出讓土地中共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達2855.6萬元。陳高鋒涉嫌受賄罪案偵查終結後,連同其涉嫌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一案,由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2017年1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事實,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陳高鋒收受他人賄賂款1440萬元,價值44.73萬元的鋪面一間、價值9.1944萬元的宅基地一塊,其已退贓款924萬元,另外,被告人陳高鋒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已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2018年2月2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以被告人陳高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200萬元;犯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陳高鋒受賄所得的49.7平方米鋪面一間、245.84平方米宅基地一塊,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未退繳贓款515.73萬元繼續追繳。

案後說法

海南省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官 陳疆紅

宣判後,陳高鋒痛心疾首地道出了心聲:“常言說,知足者常樂。我原本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有一份收入不菲的工作,就是退休後靠自己的退休工資,也足夠安享晚年,可是我沒有好好珍惜。人們常說,平安就是福,人只要心圓滿,生活就會圓滿,可惜,我醒悟得太晚了。”

陳高鋒走上犯罪道路,根本原因是他放棄了黨性修養,忘卻了對黨紀國法本應懷有的敬畏,最終導致鋃鐺入獄。

作為一名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時刻牢記手中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不能把權力作為人情交往的工具,更不能把權力作為個人謀取私利的手段。作為一名受組織培養和信任的黨員領導幹部,陳高鋒在職務不斷晉升的同時,放鬆了對自己世界觀和人生觀的改造,最終毀掉了自己一生的勤奮努力和後半生的幸福,也給親人帶來了嚴重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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