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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突顯防微杜漸 腐敗問題得到遏制

今年1月落馬、3月被黨紀政務處分的馮新柱, 近日被陝西省委確定為“反面教材”, 廣大黨員要“自覺與馮新柱劃清界限, 全面徹底肅清其惡劣影響”。

身為陝西省原副省長, 馮新柱是中央2018年查處的首個省部級官員。

根據4月1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的今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情況, 包括馮新柱在內, 處分的省部級及以上幹部有22人。

此外, 2018年第一季度, 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26.1萬人次, 其中第一種形態占“四種形態”處理總人次的63.2%。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指, 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

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 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首次通報審查調查情況, 資料則說明, “四種形態”的運用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防微杜漸功能, 腐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得到了進一步鞏固。

處分省部級及以上幹部22人

4月16日, 陝西省委召開會議, 向副省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傳達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於給予馮新柱黨紀政務處分的通知。

陝西省委要求, 要以馮新柱案為反面教材, 深入開展警示教育。

馮新柱落馬於今年第二個工作日。 1月3日上午9時, 當時的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消息稱, “陝西省副省長馮新柱涉嫌嚴重違紀, 目前正接受組織審查”。

公開資料顯示, 馮新柱生於1960年7月, 陝西洋縣人。

馮新柱的工作履歷沒有離開過陝西, 早年任職于陝西省農電管理局,

2001年6月任銅川市副市長, 後升至銅川市市長、市委書記。

2015年4月, 馮新柱躋身省部級官員序列, 擔任陝西省副省長。

落馬前一天, 即今年1月2日, 馮新柱還出現在陝西新聞聯播的畫面中。 當日, 陝西省委召開常委會議, 傳達學習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等精神。 當時, 馮新柱負責農村、農業、扶貧等方面的工作, 同時是陝西省脫貧攻堅領導小組副組長。

3月的最後一天,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對馮新柱的黨紀政務處分。

值得注意的是, 通報開頭就指出他“對黨中央關於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不力、消極應付, 且利用分管扶貧工作職權謀取私利”。

這也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中管幹部的通報裡首次提及落實脫貧攻堅不力。

通報還指出, 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旅遊, 接受公款宴請;違反組織紀律, 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 應私營企業主請托, 違規選拔任用幹部等。

馮新柱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被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馮新柱只是今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的其中一起案件。

4月18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 2018年第一季度, 處分省部級及以上幹部22人、廳局級幹部680余人、縣處級幹部4500余人。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法制日報》記者, 這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首次通報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情況。

信訪舉報量上升立案數走低

4月18日,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 2018年第一季度, 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接受信訪舉報75萬件次, 立案11.9萬件, 黨紀處分8萬人。

而在2017年第一季度, 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接受信訪舉報62.3萬件次, 處置問題線索19.4萬件, 談話函詢3.8萬件次, 立案10.2萬件, 處分8.5萬人(其中黨紀處分7.1萬人)。 處分省部級幹部14人, 廳局級幹部400余人, 縣處級幹部3500余人, 鄉科級幹部1.3萬人, 一般幹部1.6萬人, 農村、企業等其他人員5.2萬人。

在莊德水看來, 相比去年, 今年第一季度的資料呈現“一高一低”現象, “一高”就是信訪舉報量仍處於高位, 說明現在反腐敗的形勢依然嚴峻複雜;“一低”就是立案數量走低, 說明信訪舉報裡面有一些達不到立案標準, 進一步說明腐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從一定意義上講,信訪舉報狀況是腐敗問題的‘晴雨錶’。信訪舉報數量增加,表明腐敗現象在某些領域或層次有升級,不收斂、不收手的現象依然存在。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信訪舉報數量的增加,也反映了民眾對腐敗態度的變化,即民眾對腐敗的容忍度降低了。”北京航空航太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院長杜治洲向《法制日報》記者解讀說。

而就去年第一季度處分幹部情況來看,處分省部級幹部14人,廳局級幹部400余人,縣處級幹部3500余人,鄉科級幹部1.3萬人,一般幹部1.6萬人,農村、企業等其他人員5.2萬人。《法制日報》記者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的2017年處分幹部總體資料推算,2017年平均每個季度的處分幹部情況為:省部級及以上幹部14.5人,廳局級幹部800余人,縣處級幹部5000余人。

對此資料,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說明,中央對腐敗的態度是零容忍,不論是“大老虎”還是“小蒼蠅”都要嚴肅懲治。因此,公職人員不論級別高低、權力大小,都必須廉潔自律,規範用權。

莊德水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中央此舉體現了反腐敗“全覆蓋、零容忍”的信號,領導幹部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

“一般人認為,經過黨的十八大以來的高壓反腐,中央反腐敗的力度會降低,但從第一季度的資料來看,只要領導幹部觸犯黨紀國法,不論地位有多高,都會受到懲處。”莊德水說。

第一種形態占比持續上升

3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對吉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石國祥的黨紀政務處分。

石國祥同樣出生於1960年,曾任吉林省建設廳副廳長,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吉林市委副書記等職務。

2015年1月,石國祥任吉林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2016年10月被免去吉林省環保廳黨組書記職務,2016年12月被免去吉林省環保廳廳長職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通報稱,石國祥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吉林省紀委經對石國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後,決定給予石國祥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當天通報的另一名省管幹部,是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通報中稱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受禮金”等。

除此之外,李偉還套取財政資金,涉嫌貪污犯罪;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巨大財產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偉除了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還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2018年第一季度,因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調查的黨員領導幹部畢竟是極少數。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2018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26.1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16.5萬人次,占四種形態處理總人次的63.2%;第四種形態7800餘人次,占3%。

而在2017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17.9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9.2萬人次,占“四種形態”處理總人次的51.7%;第四種形態1萬人次,占5.6%。

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該條例第七條要求,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記者根據資料梳理發現,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運用比例從2017年第一季度以來呈持續上升趨勢,自51.7%上升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63.2%,與此同時,第四種形態的運用比例呈下降趨勢,從2017年第一季度的5.6%降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3%。

在莊德水看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能不能運用到位、運用效果如何,主要取決於第一種形態的運用狀況。從資料來看,第一種形態的運用比例逐季度在增長,說明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著力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紅紅臉、出出汗”,充分運用批評教育、談話等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規矩意識和紀律觀念。

杜治洲認為,資料表明,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治未病”的功能,抓早抓小產生了良好的預期效果。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得到了進一步鞏固,為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今年1月,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深化,下功夫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使批評教育成為常態,關口前移、防患未然。”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稱,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監察法的實施,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已經形成。今後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更重,要對所有黨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監督監察全覆蓋,查辦案件移送司法只是一部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教育挽救幹部是更加重要的部分。

“防微杜漸,防止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運用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該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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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說明腐敗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

“從一定意義上講,信訪舉報狀況是腐敗問題的‘晴雨錶’。信訪舉報數量增加,表明腐敗現象在某些領域或層次有升級,不收斂、不收手的現象依然存在。但從另一個側面來看,信訪舉報數量的增加,也反映了民眾對腐敗態度的變化,即民眾對腐敗的容忍度降低了。”北京航空航太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副院長杜治洲向《法制日報》記者解讀說。

而就去年第一季度處分幹部情況來看,處分省部級幹部14人,廳局級幹部400余人,縣處級幹部3500余人,鄉科級幹部1.3萬人,一般幹部1.6萬人,農村、企業等其他人員5.2萬人。《法制日報》記者根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發佈的2017年處分幹部總體資料推算,2017年平均每個季度的處分幹部情況為:省部級及以上幹部14.5人,廳局級幹部800余人,縣處級幹部5000余人。

對此資料,杜治洲告訴《法制日報》記者,這說明,中央對腐敗的態度是零容忍,不論是“大老虎”還是“小蒼蠅”都要嚴肅懲治。因此,公職人員不論級別高低、權力大小,都必須廉潔自律,規範用權。

莊德水對《法制日報》記者說,中央此舉體現了反腐敗“全覆蓋、零容忍”的信號,領導幹部必須受到有效的監督。

“一般人認為,經過黨的十八大以來的高壓反腐,中央反腐敗的力度會降低,但從第一季度的資料來看,只要領導幹部觸犯黨紀國法,不論地位有多高,都會受到懲處。”莊德水說。

第一種形態占比持續上升

3月2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對吉林省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石國祥的黨紀政務處分。

石國祥同樣出生於1960年,曾任吉林省建設廳副廳長,吉林省長白山保護開發區管委會黨工委書記、主任,吉林市委副書記等職務。

2015年1月,石國祥任吉林省環保廳黨組書記、廳長,2016年10月被免去吉林省環保廳黨組書記職務,2016年12月被免去吉林省環保廳廳長職務。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通報稱,石國祥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吉林省紀委經對石國祥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後,決定給予石國祥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降為科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當天通報的另一名省管幹部,是吉林省信託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偉,通報中稱他“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配備和使用公務用車、違規收受禮金”等。

除此之外,李偉還套取財政資金,涉嫌貪污犯罪;在幹部選拔任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巨大財產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偉除了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還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在2018年第一季度,因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調查的黨員領導幹部畢竟是極少數。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通報稱,2018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26.1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16.5萬人次,占四種形態處理總人次的63.2%;第四種形態7800餘人次,占3%。

而在2017年第一季度,全國紀檢監察機關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處理17.9萬人次。其中,第一種形態9.2萬人次,占“四種形態”處理總人次的51.7%;第四種形態1萬人次,占5.6%。

2016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該條例第七條要求,黨內監督必須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記者根據資料梳理發現,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的運用比例從2017年第一季度以來呈持續上升趨勢,自51.7%上升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63.2%,與此同時,第四種形態的運用比例呈下降趨勢,從2017年第一季度的5.6%降到2018年第一季度的3%。

在莊德水看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能不能運用到位、運用效果如何,主要取決於第一種形態的運用狀況。從資料來看,第一種形態的運用比例逐季度在增長,說明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著力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紅紅臉、出出汗”,充分運用批評教育、談話等提高黨員領導幹部的規矩意識和紀律觀念。

杜治洲認為,資料表明,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的“治未病”的功能,抓早抓小產生了良好的預期效果。反腐敗鬥爭壓倒性態勢得到了進一步鞏固,為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今年1月,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在用好第一種形態上深化,下功夫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使批評教育成為常態,關口前移、防患未然。”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稱,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監察法的實施,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已經形成。今後紀檢監察機關的責任更重,要對所有黨員和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監督監察全覆蓋,查辦案件移送司法只是一部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教育挽救幹部是更加重要的部分。

“防微杜漸,防止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要麼是‘好同志’、要麼是‘階下囚’。紀檢監察機關要在運用第一種形態上下更大功夫。”該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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