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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樓市調控實施一年 房屋買賣中借“新政”違約時有發生

2017年3月17日至4月19日, 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先後出臺《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和差別化信貸政策的通知》等11項限購、限貸調控政策, 被通稱為“3.17新政”。 記者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 “3.17新政”的實施, 有效規範了房地產市場秩序, 但也引發了一定數量糾紛案件。

4月19日, 北京二中院對“3.17新政”實施一年來審理的涉“新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通報, 並發佈典型案例, 給買賣、居間各方提供更為切實可行的司法指引。 據介紹,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受“新政”影響不到一成, 案件數量並無顯著增加,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商辦類用房受新政影響較多。

“新政”出臺後, 買賣雙方存在解讀不透或過透情況。 據介紹, 有的將本不受政策影響的情形解讀為受限以混淆視聽, 有的回避本已存在的根本違約情形而搭“新政”便車, 有的為達到解約目的努力符合“新政”條件。

據統計, 涉“3.17新政”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大體分為買受人購房資格受限, 買受人購房成本增加, 雙方對合同解除後的責任承擔存有爭議, 以及“連環買賣”中的違約責任承擔四類, 類型相對固定, 地域性差異較為顯著。 商辦類用房糾紛集中於豐台、大興、房山三區, 這與北京市城區整體建設規劃有關;住宅平房合同糾紛多發于學區房集中的東城、西城兩區, 這與北京市優秀教育資源相對集中有關。

涉“新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之一是“新政”實施力度大。 北京二中院民一庭副庭長王金龍分析, 從實施時間看, 所有政策實施時間均為發佈之日或次日實行, 幾乎沒有緩衝期, 即使各方有心理預期, 也難以完全避免“新政”影響。 從內容上看, “新政”對購房資格、首付款比例兩大關鍵因素限制更加嚴格, 導致履約困難。 從出臺主體上看, 涉及建設、規劃國土、金融、教育、稅務等多家部門, 對抑制房價形成全方位管控。

法官表示, 在涉“3.17新政”房屋糾紛案件審理中, 法院在審查房屋狀況、購房資格、付款能力、履行情況、解除情形的基礎上, 會重點嚴格審查合同解除原因, 防止搭便車行為。 對於確受“新政”影響而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

一般可按免責解除處理, 但還應審查合同有無其他約定。

“對試圖通過假結婚假離婚、以房抵債等形式規避‘新政’實施並構成虛假訴訟的, 法院除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外, 還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罰行為人。 ”王金龍說。

法官建議, 房屋買賣雙方應準確解讀相關政策, 並做好合理心理預期, 完善合同審慎簽約。 例如“連環單”類合同環節多, 受政策影響可能性大, 應儘量避免;如確需簽訂, 可增加協力廠商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雙方可免責解除的條款。 同時, 合同應明確約定網簽、評估、面簽、繳稅、過戶、交房等重要節點及違約責任, 以預防政策的即時變化。 此外, 要結合具體情況合理計算時間,

避免約定時間過短導致履行時間不足, 也要避免過長導致風險增加。

典型案例中, 出賣人訴稱, 其是“連環買賣”, 本案買受人無力付款, 導致其無法履行與案外人的買賣合同, 因此賠付損失60萬元, 買受人應承擔該損失。 買受人辯稱, 新政導致其付款能力受限, 雙方應無責解除, 對案外人的賠償應由出賣人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 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 “連環買賣”中兩合同的履行或解除, 並無必然的關聯性, 均應在各自合同框架內解決。 最終,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退還定金, 駁回了出賣人要求買受人承擔損失的請求。

法官表示, 仲介公司作為專業機構, 應及時向房屋買賣雙方嚴格、準確解讀新政, 盡到告知義務, 切勿擅自承諾、協助雙方做假手續規避政策。

此外, 應建立相應配套機制協助解決矛盾, 可暫時擱置爭議的, 能繼續履行促進履行, 不能履行的儘快另售、另購房屋。

(責編:武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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