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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發佈引進高層次人才“八條措施”

福州市日前發佈《關於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八條措施》, 對引進的各類人才予以獎勵, 最高達200萬元。

根據“八條措施”規定, 福州對從境外引進的人才, 認定為A、B、C類, 落地後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從境內引進的人才, 經認定為A、B、C類的, 落地後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類人才和福州市三個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分別享受18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補貼(共發放三年)。

對經認定納入福州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畫的博士研究生,

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落地後給予30萬元獎勵, 分三年等額發放。 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境外著名大學、國家級研究機構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 與福州企業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的, 落地一年後給予碩士每人3萬元、本科每人1.5萬元的人才獎勵。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 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的, 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對企業予以獎勵, 獎勵期5年。 人力資源仲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到福州創新創業的, 最高可獲20萬元獎勵。

■新華社福州4月19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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