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日前發佈《關於鼓勵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八條措施》, 對引進的各類人才予以獎勵, 最高達200萬元。
根據“八條措施”規定, 福州對從境外引進的人才, 認定為A、B、C類, 落地後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從境內引進的人才, 經認定為A、B、C類的, 落地後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獎勵;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福建省引進高層次A、B、C類人才和福州市三個層次創業創新人才, 分別享受180萬元、130萬元、100萬元人才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或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租房補貼(共發放三年)。
對經認定納入福州市“引進培養千名博士”人才計畫的博士研究生,
經認定的企業各類高層次人才, 其年繳納工薪個人所得稅不低於3萬元的, 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工薪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對企業予以獎勵, 獎勵期5年。 人力資源仲介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引薦境外高層次人才到福州創新創業的, 最高可獲20萬元獎勵。
■新華社福州4月1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