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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遊戲幣/裝備是按照銷售無形資產還是娛樂業徵稅?(娃娃機)

銷售遊戲幣/裝備是按照銷售無形資產還是娛樂業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二、銷售無形資產 銷售無形資產,

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無形資產, 是指不具實物形態, 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功能變數名稱、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具體問題回答

問題1:遊戲商(或者其他個人)銷售遊戲裝備是按照轉讓無形資產還是娛樂業徵稅?

答:銷售網路遊戲虛擬道具按銷售無形資產徵稅。

問題2:企業將其他公司的代碼等資料加工處理後儲存在光碟裡銷售, 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無形資產, 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 無形資產, 是指不具實物形態, 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 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

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共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路遊戲虛擬道具、功能變數名稱、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 企業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問題3:納稅人在商場放置夾娃娃遊戲機, 銷售遊戲幣取得的收入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七)生活服務……3.旅遊娛樂服務。

旅遊娛樂服務, 包括旅遊服務和娛樂服務。

(1)旅遊服務, 是指根據旅遊者的要求, 組織安排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娛、商務等服務的業務活動。

(2)娛樂服務, 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

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檯球、高爾夫球、保齡球、遊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遊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因此, 夾娃娃遊戲機屬於上述規定的遊戲機, 應按娛樂服務繳納增值稅。

問:境內公司通過境外伺服器為境外玩家提供收取的遊戲充值費用兌換成遊戲幣的服務。 請問該業務應按哪個稅目徵收增值稅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 對於企業提供遊戲幣兌換服務的, 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進行判斷:

(一)對企業自有遊戲, 為玩家充值兌換遊戲幣的行為, 屬於企業向玩家銷售網路遊戲虛擬道具的行為, 按銷售無形資產徵收增值稅,若屬於完全在境外的消費,

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

(二)對非自有的網路遊戲提供的網路運營服務, 按資訊技術服務徵收增值稅。 對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應稅服務, 可以享受零稅率。

問題4:某企業從事遊戲點卡等虛擬貨幣的銷售, 該企業從騰訊、網易等遊戲公司購進點卡, 通過自己開發的平臺網站對下游網路公司批發, 再由下游網路公司通過相關支付平臺銷售給玩家, 企業並不自行直接提供點卡對應的網路遊戲服務。 該企業營改增前在地稅繳納營業稅。 該企業銷售遊戲虛擬貨幣是按照增值稅銷售貨物徵稅還是按照營改征增值稅娛樂服務(遊戲機)徵稅?

答:可按銷售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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