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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邊的案例|發包方與施工方關於“工期”的愛恨情仇~

說起建設工程,

你腦海中的畫面也許是:

這樣的 ↓

這樣的 ↓

當然, 也有可能是:

這樣的 ↓

這樣的 ↓

而說到建設工程中的甲乙雙方,

他們則可能是:

這樣的 ↓

然而,現實中他們更可能是:

這樣的 ↓

近年來,

龍口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迅猛,

市區內,高檔社區如雨後春筍,

你方開盤我登場!

但是,在鱗次櫛比的高樓背後,

糾紛卻暗潮洶湧!

下面請看龍口法院民一庭法官,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

發包方與施工方關於“工期”的

愛恨情仇~

簡要案情

2013年4月,發包方與施工方簽訂外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詳細列明瞭15棟住宅樓的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2014年9月,發包方狀告施工方逾期交工,索要違約金;作為回應,施工方立即反訴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並索要因發包方不按期付款而造成的損失。

審理難點

令人焦慮的是,現實中每一棟樓都存在逾期交工的情況,且開工時間不一、工期約定不一、逾期時長不一、出現惡劣天氣應當順延工期的情況不一,最最要命的是,實際完工日期,原、被告雙方說的全!都!不!一!樣!簡單來說就是下圖:

按照雙方的約定,被告每逾期交工一天,就需要掏出1萬元的違約金。而按照雙方各自的描述,分分鐘就差出個幾百萬來。於是,在開工日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當務之急就是如何確定每棟樓的實際完工日期。

被告振振有詞:

我手裡有竣工驗收表,白紙黑字,我說的都是真的!

原告據理力爭 :

拉倒吧,我手裡有你提交的進度表,你說竣工的那時候進度還不到70%!

Thank goodness!原告是個收藏癖,被告逾期後向原告出具的每一份承諾書、進度表都被原告裝進了小櫃櫃裡,在竣工驗收表和被告出具的進度表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竣工驗收表被K.O,可原告又說:“房屋根本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應該算他逾期至今!”被告反駁:“這些樓你早就安排回遷戶進去居住了,已經交付使用!”這又該如何評斷?

適用法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案件結局

在法律規定面前,原、被告雙方終於冷靜了下來。這時,協力廠商物業公司閃亮登場,出具了一份房屋實際交付使用時間的證明,至此,原、被告終於達成一致,“工期”之爭落下帷幕。

明確了逾期天數後,違約金便“躍然紙上”。隨後,法官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原、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60%計算了違約金的數額;並計算出工程總價款,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計算出原告應支付的剩餘工程款,給了雙方一個公平公正的答案。

劃重點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索要逾期交工違約金和索要剩餘工程款總是如影隨形、難捨難分,這個案例在分析講解之餘還想提醒大家,要像本案原告一樣,具備極強的“證據意識”,不管是工程簽證、還是承諾書、進度表,統統收入囊中、妥善保管,因為保不齊將來就有用武之地。

文末(本案卷宗圖):

然而,現實中他們更可能是:

這樣的 ↓

近年來,

龍口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迅猛,

市區內,高檔社區如雨後春筍,

你方開盤我登場!

但是,在鱗次櫛比的高樓背後,

糾紛卻暗潮洶湧!

下面請看龍口法院民一庭法官,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

發包方與施工方關於“工期”的

愛恨情仇~

簡要案情

2013年4月,發包方與施工方簽訂外牆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合同詳細列明瞭15棟住宅樓的施工期限、付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2014年9月,發包方狀告施工方逾期交工,索要違約金;作為回應,施工方立即反訴要求發包方支付工程款,並索要因發包方不按期付款而造成的損失。

審理難點

令人焦慮的是,現實中每一棟樓都存在逾期交工的情況,且開工時間不一、工期約定不一、逾期時長不一、出現惡劣天氣應當順延工期的情況不一,最最要命的是,實際完工日期,原、被告雙方說的全!都!不!一!樣!簡單來說就是下圖:

按照雙方的約定,被告每逾期交工一天,就需要掏出1萬元的違約金。而按照雙方各自的描述,分分鐘就差出個幾百萬來。於是,在開工日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當務之急就是如何確定每棟樓的實際完工日期。

被告振振有詞:

我手裡有竣工驗收表,白紙黑字,我說的都是真的!

原告據理力爭 :

拉倒吧,我手裡有你提交的進度表,你說竣工的那時候進度還不到70%!

Thank goodness!原告是個收藏癖,被告逾期後向原告出具的每一份承諾書、進度表都被原告裝進了小櫃櫃裡,在竣工驗收表和被告出具的進度表明顯不一致的情況下,竣工驗收表被K.O,可原告又說:“房屋根本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應該算他逾期至今!”被告反駁:“這些樓你早就安排回遷戶進去居住了,已經交付使用!”這又該如何評斷?

適用法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案件結局

在法律規定面前,原、被告雙方終於冷靜了下來。這時,協力廠商物業公司閃亮登場,出具了一份房屋實際交付使用時間的證明,至此,原、被告終於達成一致,“工期”之爭落下帷幕。

明確了逾期天數後,違約金便“躍然紙上”。隨後,法官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原、被告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60%計算了違約金的數額;並計算出工程總價款,扣除已支付的部分,計算出原告應支付的剩餘工程款,給了雙方一個公平公正的答案。

劃重點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索要逾期交工違約金和索要剩餘工程款總是如影隨形、難捨難分,這個案例在分析講解之餘還想提醒大家,要像本案原告一樣,具備極強的“證據意識”,不管是工程簽證、還是承諾書、進度表,統統收入囊中、妥善保管,因為保不齊將來就有用武之地。

文末(本案卷宗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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