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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最新!最高法案例:股東與公司財產混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應當使用單位帳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 公司帳戶與管理人員、股東帳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 根據本案認定的事實, 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公司股東帳戶, 公司亦通過股東帳戶償還借款。 同時, 公司的帳戶與股東的帳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 且資金用途複雜, 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 因此, 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 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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