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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體藥店,生死劫來了!

來源:藥店經理人 編輯:夕語

一句“支持單體藥店加入零售連鎖企業…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率”將會讓不少單體藥店面對新抉擇。 政策傾向, 資本推波助瀾, 大批單體店要面臨轉型或滅亡。

4月17日, 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關於促進藥品流通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分別從11個角度進行敘述, 4項與藥店息息相關。 第一推進藥品經營企業多業態經營, 鼓勵單體加入連鎖, 特別強調企業中藥飲片的經營;第二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 鼓勵藥店跟進潮流;第三探索“藥店+診所”、中醫(國醫)館等新型零售經營方式,

放開處方許可權;第四推進藥品經營企業首營資料電子化。

單體生死劫到來

《意見》第四項指出, “鼓勵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收購、兼併重組其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實施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 支持單體藥店加入零售連鎖企業, 實行統一法人、統一字型大小、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票據、統一品質、統一電腦管理, 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率, 開展多業態混合經營。 ”

以檔的方式提出支援單體藥店加入連鎖企業, 這也意味著陝西單體接下來要面臨新抉擇。

據瞭解, 從2013年開始, 單體藥店就開始逐年下滑。 2013年全國持證單體藥店有27.4萬家, 2014年為26.3萬家, 2015年為24.3萬家, 2016年為22.6萬家, 到了2017年, 就只有22.5萬家,

5年內減少了近5萬家單體。

反觀連鎖門店, 2013年全國持證門店有15.8萬家, 2014年為17.1萬家, 2015年為20.5萬家, 2016年為22.1萬家, 到了2017年, 就達到22.9萬家, 5年內增加了5萬多家。

除連鎖企業在逐年增加外, 其實, 全國藥店門店數基本維持在45萬家左右, 這也意味著全國藥店容量在45萬家左右。 結合政策導向來看, 如若連鎖逐年增加, 那死掉的肯定是單體了。

其次, 這年頭, 大連鎖都不好過, 何況單體?短短幾天, 河北最大的藥店石家莊新興藥房連鎖股份有限公司將要被益豐吞併, 一心堂聯手廣藥金申、廣藥白雲山3億強勢挺進廣東。

強調飲片經營, 放開處方許可權

《意見》第四項還特別強調, “藥品零售企業無中藥飲片經營範圍, 可經營滋補養生類及藥食同源類中藥飲片;有中藥飲片經營範圍, 只經營定型包裝中藥飲片, 不進行處方調配的, 可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

整個檔重點強調中藥飲片經營, 這無疑是在給企業打預防針, 經營飲片的企業一定要合法合規。

這也是繼廣東、山東、重慶之後, 又一省對藥店處方藥經營的放開,

這也意味著陝西慢病患者將只需一次提供處方, 以後再去藥店買藥就不用處方了。

附:關於徵求促進藥品流通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意見的函

各設區市、楊淩示範區、西咸新區、韓城市、神木市、府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相關單位: 

為了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促進行業快速發展,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商務部《全國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2016-2020年)》、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陝西省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陝政辦發〔2017〕64號)等檔要求, 結合我省藥品流通行業發展現狀, 提出了《關於促進藥品流通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 於2018年4月8日至5月31日向各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單位徵求意見。

連絡人及電話: 李 霞 029-62288179

郵 箱:673829148@qq.com

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8 年4 月8 日(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陝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促進藥品流通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

一、推動藥品批發企業兼併重組

鼓勵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通過兼併、重組、聯合發展等模式,促進規範化、規模化,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幹企業。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企業集團收購、兼併現有藥品批發企業,在跨市遷址、企業重組時,其儲存、配送相關設施設備不低於企業原開辦條件即可。鼓勵具備現代物流條件的企業集團對收購、兼併企業進行升級改造,參與基層、農村藥品配送服務。逐步構建以大型骨幹企業為主體、以中小企業為配套補充的現代藥品配送網路,在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的地區,通過現代企業運作模式,整合、改造、提升當地藥品配送資源。

二、促進藥品倉儲資源有效整合

促進現代物流批發企業規模化發展,增強企業競爭力,提升行業集中度。鼓勵具備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在本集團內企業(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實施多倉協同配送,參與協同配送的倉庫數不作限制。鼓勵藥品批發企業異地設立倉庫,對實施異地設倉的企業類別、規模不作特殊要求。

三、推行藥品購銷“兩票制”

全面鼓勵、推行“兩票制”,促使藥品流通企業、醫療機構購銷藥品建立資訊完備的購銷記錄,做到票據、帳目、貨物、貨款相一致,隨貨同行單與藥品同行。企業銷售藥品按規定開具發票和銷售憑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採用資訊化手段驗證“兩票制”,逐步推行藥品購銷票據電子化、規範化。

四、推進藥品經營企業多業態經營

鼓勵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收購、兼併重組其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實施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支持單體藥店加入零售連鎖企業,實行統一法人、統一字型大小、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票據、統一品質、統一電腦管理,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率,開展多業態混合經營。

藥品零售企業無中藥飲片經營範圍,可經營滋補養生類及藥食同源類中藥飲片;有中藥飲片經營範圍,只經營定型包裝中藥飲片,不進行處方調配的,可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五、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

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資訊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範發展,支援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培育醫藥電商新興業態。規範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有條件的零售單體藥店推行電子處方和執業藥師遠端藥學服務,鼓勵搭建聯通醫院系統、醫生、雲藥房平臺、社區藥店、配送系統等電子處方流轉資訊平臺,方便患者自主選擇平臺內合作藥店購藥。

六、創新藥品零售服務新模式

七、支援跨區域儲存配送藥品

支援藥品批發企業跨區域設立“中轉庫”或配送中心,確保藥品在配送途中的品質安全。鼓勵大型藥品經營企業打破地區界限,集中統一配送。支持連鎖配送遵循源頭可追溯的規定,允許連鎖總部自配和總部委託藥品批發企業跨區域配送。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集團在省內跨區域設置零售連鎖企業分部,可不設倉庫,委託本集團所屬藥品配送中心或藥品批發企業統一配送。

八、推進藥品經營企業首營資料電子化

鼓勵行業協會組織企業搭建協力廠商資訊技術平臺,為藥品經營企業提供首營企業、首營品種電子資質證明材料(不含特殊藥品)。藥品經營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協力廠商資訊技術平臺服務企業對進入平臺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的電子資質證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推行簡政利企便民新舉措

以滿足群眾安全便捷用藥需求為中心,藥品批發企業,可憑企事業單位介紹信和藥品研發機構的申請,經企業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後,向企事業單位銷售用於職工防暑降溫、防寒防凍防疫、扶貧捐助以及藥品研發機構所需的非處方藥品。

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藥品儲存配送的委託和受託雙方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電子資料交換資訊平臺,實現電腦遠端資訊對接、電子資料交換與同步,並能夠實現資源分享、資料共用、資訊互通和可追溯。

藥品儲存配送的委託方是藥品品質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委託方應加強對受託方執行GSP規定及履行合同約定的管理,至少每年對受託方進行一次全面品質審計,審計記錄應留檔備查。對審計中發現受託方存在嚴重違反GSP等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終止委託儲存、配送協定,並及時報省局及所在地級以上市局。藥品儲存配送的受託方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受託範圍內儲存、配送藥品,並保證委託方能對其委託的藥品收貨、驗收、儲存、養護、出庫、運輸、退貨、召回等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承擔多家委託業務的,受託方應保證各委託方的經營資料和記錄真實、完整、準確、互不干擾和混淆,確保藥品資訊的全程有效追溯。

十一、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藥品儲存配送委託方、受託方均為省內企業,或受託方為省內企業的,分別由委託方、受託方所在地市及市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其日常監管,雙方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相應企業藥品品質、管道及儲運條件等情況的監管,必要時可對受託方、委託方的行為進行延伸檢查,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局在組織各類飛行檢查、隨機抽查工作時,對跨市開展委託儲存、配送業務的企業納入重點檢查範圍。

國家總局如在改革完善藥品流通監管方面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從其規定。本意見內容與省局已有相關檔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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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藥品批發企業兼併重組

鼓勵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通過兼併、重組、聯合發展等模式,促進規範化、規模化,培育大型現代藥品流通骨幹企業。具備藥品現代物流條件的企業集團收購、兼併現有藥品批發企業,在跨市遷址、企業重組時,其儲存、配送相關設施設備不低於企業原開辦條件即可。鼓勵具備現代物流條件的企業集團對收購、兼併企業進行升級改造,參與基層、農村藥品配送服務。逐步構建以大型骨幹企業為主體、以中小企業為配套補充的現代藥品配送網路,在物流配送能力薄弱的地區,通過現代企業運作模式,整合、改造、提升當地藥品配送資源。

二、促進藥品倉儲資源有效整合

促進現代物流批發企業規模化發展,增強企業競爭力,提升行業集中度。鼓勵具備現代物流條件的藥品批發企業在本集團內企業(全資或控股子企業)實施多倉協同配送,參與協同配送的倉庫數不作限制。鼓勵藥品批發企業異地設立倉庫,對實施異地設倉的企業類別、規模不作特殊要求。

三、推行藥品購銷“兩票制”

全面鼓勵、推行“兩票制”,促使藥品流通企業、醫療機構購銷藥品建立資訊完備的購銷記錄,做到票據、帳目、貨物、貨款相一致,隨貨同行單與藥品同行。企業銷售藥品按規定開具發票和銷售憑證。鼓勵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採用資訊化手段驗證“兩票制”,逐步推行藥品購銷票據電子化、規範化。

四、推進藥品經營企業多業態經營

鼓勵藥品批發企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收購、兼併重組其他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實施批發零售一體化經營。支持單體藥店加入零售連鎖企業,實行統一法人、統一字型大小、統一採購、統一配送、統一票據、統一品質、統一電腦管理,提高藥品零售連鎖率,開展多業態混合經營。

藥品零售企業無中藥飲片經營範圍,可經營滋補養生類及藥食同源類中藥飲片;有中藥飲片經營範圍,只經營定型包裝中藥飲片,不進行處方調配的,可不配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

五、推進“互聯網+藥品流通”

積極發揮“互聯網+藥品流通”在減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進資訊公開、打破壟斷等方面的優勢和作用。引導“互聯網+藥品流通”規範發展,支援藥品流通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加強合作,推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培育醫藥電商新興業態。規範零售藥店互聯網零售服務,推廣“網訂店取”、“網訂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支持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有條件的零售單體藥店推行電子處方和執業藥師遠端藥學服務,鼓勵搭建聯通醫院系統、醫生、雲藥房平臺、社區藥店、配送系統等電子處方流轉資訊平臺,方便患者自主選擇平臺內合作藥店購藥。

六、創新藥品零售服務新模式

七、支援跨區域儲存配送藥品

支援藥品批發企業跨區域設立“中轉庫”或配送中心,確保藥品在配送途中的品質安全。鼓勵大型藥品經營企業打破地區界限,集中統一配送。支持連鎖配送遵循源頭可追溯的規定,允許連鎖總部自配和總部委託藥品批發企業跨區域配送。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集團在省內跨區域設置零售連鎖企業分部,可不設倉庫,委託本集團所屬藥品配送中心或藥品批發企業統一配送。

八、推進藥品經營企業首營資料電子化

鼓勵行業協會組織企業搭建協力廠商資訊技術平臺,為藥品經營企業提供首營企業、首營品種電子資質證明材料(不含特殊藥品)。藥品經營企業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協力廠商資訊技術平臺服務企業對進入平臺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的電子資質證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核確認,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推行簡政利企便民新舉措

以滿足群眾安全便捷用藥需求為中心,藥品批發企業,可憑企事業單位介紹信和藥品研發機構的申請,經企業所在地市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同意後,向企事業單位銷售用於職工防暑降溫、防寒防凍防疫、扶貧捐助以及藥品研發機構所需的非處方藥品。

十、落實企業主體責任

藥品儲存配送的委託和受託雙方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電子資料交換資訊平臺,實現電腦遠端資訊對接、電子資料交換與同步,並能夠實現資源分享、資料共用、資訊互通和可追溯。

藥品儲存配送的委託方是藥品品質和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委託方應加強對受託方執行GSP規定及履行合同約定的管理,至少每年對受託方進行一次全面品質審計,審計記錄應留檔備查。對審計中發現受託方存在嚴重違反GSP等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終止委託儲存、配送協定,並及時報省局及所在地級以上市局。藥品儲存配送的受託方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在受託範圍內儲存、配送藥品,並保證委託方能對其委託的藥品收貨、驗收、儲存、養護、出庫、運輸、退貨、召回等過程進行管理和控制。承擔多家委託業務的,受託方應保證各委託方的經營資料和記錄真實、完整、準確、互不干擾和混淆,確保藥品資訊的全程有效追溯。

十一、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藥品儲存配送委託方、受託方均為省內企業,或受託方為省內企業的,分別由委託方、受託方所在地市及市以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其日常監管,雙方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相應企業藥品品質、管道及儲運條件等情況的監管,必要時可對受託方、委託方的行為進行延伸檢查,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省局在組織各類飛行檢查、隨機抽查工作時,對跨市開展委託儲存、配送業務的企業納入重點檢查範圍。

國家總局如在改革完善藥品流通監管方面出臺新的政策規定,從其規定。本意見內容與省局已有相關檔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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