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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418購房新政細則:離婚、繼承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4月20日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其官網發佈關於落實《關於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具體通知如下: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於落實《關於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各區市不動產登記及房屋交易管理部門, 局各有關處室、單位, 各相關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

為貫徹落實《關於持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8〕99號)(以下簡稱4.18《通知》)要求,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界定

(一)新購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下同)時間以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間為准。 合同網簽備案時間在2018年4月18日之前(含4月18日)的, 不受4.18《通知》限購和限售政策限制。

(二)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 下同)擁有本市(七區三市, 下同)戶籍的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指家庭成員均不擁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家庭。 在本市服役的現役軍人, 視為本市居民, 購房時應提交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和在本市服役的證明(原件)。 因在外地服役將本市戶籍遷出的現役軍人, 視為本市居民, 購房時應提交軍官證或士兵證(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

本市戶籍居民考取外地大專以上院校, 其戶籍遷移至外地院校集體戶的, 視為本市居民, 購房時應提交學生證(原件)、集體戶口本人頁(原件)和原本市戶籍證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原件)。

(三)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套數, 以新購住房時居民家庭在4.18《通知》住房限購區域內已辦理產權登記和網簽備案的住房套數為准。 居民家庭在一套住房中僅占部分份額的,按其擁有一套住房計算。

(四)《不動產權證書》包括《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產權證書。

(六)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建房)、限價商品住房、人才公寓、拆遷(徵收)安置住房、公房出售住房的取得和上市交易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不受4.18《通知》限購和限售政策限制。

(八)因離婚析產、繼承或遺贈(含一半買賣一半繼承或遺贈, 一半贈與一半繼承或遺贈)、司法裁決或調解、共有人之間份額(全部或部分份額)轉讓等原因導致住房轉移時, 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受讓人不受限購政策限制。

(九)通過離婚析產、繼承或遺贈(含一半買賣一半繼承或遺贈, 一半贈與一半繼承或遺贈)等原因取得的住房, 上市交易年限以前手權利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時間為准;通過司法裁決或調解、共有人之間份額(全部或部分份額)轉讓等原因取得的住房, 上市交易年限以現手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時間為准;因補換發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取得《不動產權證書》, 上市交易年限以原發證時間為准。

(十)商業銀行、經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住房處分時不受上市交易年限限制。

(十一)符合《關於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7〕4號)要求, 且在4.18《通知》實施前已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的商品住房, 由售房單位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明細(包括商品住房的認購協議、認購單, 購房發票、稅控收據、非稅控收據和資金支付憑證等), 經報備的商品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十二)符合《關於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7〕4號)及《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青土資房發〔2017〕6號)要求,

且在4.18《通知》實施前已經形成實際交易尚未完成網簽備案手續的二手住房, 由買賣雙方持身份證明、不動產權證和交易證明材料(房屋買賣協議及住房維修資金繳納證明或購房貸款審批證明或首付款收據)在2018年4月28日(含當日)17:00前向房屋所在地房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備, 經報備的二手住房不受4.18《通知》政策限制。

二、相關規定

對符合條件的, 不動產登記機構予以出具《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十四)政策執行期間, 購房人辦理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時, 應提供《購房資格查驗證明》。 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提供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服務時應當收取《購房資格查驗證明》原件, 並留存備查。

特此通知。

諮詢電話:82660001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諮詢電話:82660001

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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