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江集團訴安遠控股歸還融資款本息
濱江集團(002244)4月20日午間公告, 2016 年 11 月 28 日公司與安遠控股、深圳濱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潤先科有限公司簽訂有《關於深圳龍華區安豐工業區項目之合作協定書》, 根據該協定安排, 由安遠控股和深圳新潤先科有限公司負責專案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專案更新改造開發手續的辦理、專案開發主體及開發安排等事宜。 公司向安遠控股提供本金 11.6 億元的融資, 包括以 8.6 億元人民幣收購《光大信託-安遠集團單一資金信託》項下信託受益權, 並另行向安遠控股提供一筆 3 億元人民幣的資金支持。
公司針對各被告提出如下主要訴訟請求:
1.請求解除公司與安遠控股、深圳濱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深圳新潤先科有限公司之間於 2016 年 11 月 28 日簽署的《關於深圳龍華區安豐工業區項目之合作協定書》。
2.判令主債務人安遠控股立即歸還融資款本金以及截止 2018 年 3 月 21 日的未付融資/借款利息和公司為訴訟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 130692.0167萬元, 並以每日 38.6667 萬元標準支付自 2018 年 3 月 22 日起的欠款利息至債務全部還清之日。
3.判令原告對被告安遠控股和深圳新潤先科有限公司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4.判令原告對揭陽市龍頸水電廠、揭西縣粗坑水水電發展有限公司、揭陽市北山水電廠出質的電費收益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5.判令原告對陳族遠等六名自然人、贛州希橋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法人出質的六家企業法人的股權以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判令陳族遠、深圳市通達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八被告對債務本息的歸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