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港股通下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會起草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隨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逐步深化, 港股通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內地投資者對港股通標的相關證券研究報告和投資顧問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 香港機構在港股通標的分析師數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優勢, 可以與境內證券研究機構互利合作、相互支援。
《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業務模式。 允許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子公司, 將香港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 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 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歡迎社會各界對《暫行規定》提出寶貴意見, 我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回饋意見, 進一步完善《暫行規定》後發佈實施。
(責編:渠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