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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規範內地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

為規範港股通下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我會起草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隨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逐步深化, 港股通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內地投資者對港股通標的相關證券研究報告和投資顧問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 香港機構在港股通標的分析師數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優勢, 可以與境內證券研究機構互利合作、相互支援。

同時, 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場的投資顧問團隊為其提供專業投資意見, 提升基金產品業績表現;香港機構也希望擴展客戶資源, 積極參與內地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為深化兩地證券基金行業互利合作, 更好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需求, 有必要制定《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業務模式。 允許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子公司, 將香港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 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 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二是參與機構資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從業務牌照和從業經驗等方面明確參與機構的資質, 相應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三是監管機制。 內地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 我會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香港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 我會與香港證監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 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歡迎社會各界對《暫行規定》提出寶貴意見, 我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回饋意見, 進一步完善《暫行規定》後發佈實施。

(責編:渠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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