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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機構將可委託 香港機構提供港股通投資建議

證監會昨起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規定》擬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 為其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 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據悉, 《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業務模式、參與機構資質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管機制等。

在業務模式方面, 允許內地證券公司或者其從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子公司, 將香港機構發佈的就港股通股票提供投資分析意見的證券研究報告轉發給客戶;允許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委託香港機構,

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管理的參與港股通的證券投資基金, 提供關於港股通股票的投資建議服務。

在參與機構資質和應當承擔的責任方面, 《暫行規定》從業務牌照和從業經驗等方面明確了參與機構的資質, 相應規定其義務和責任。

在監管機制方面, 按規定, 內地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 證監會將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行政處罰;香港機構違反《暫行規定》的, 證監會將與香港證監會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 依法對有關機構及負有責任的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在昨日召開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

隨著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互聯互通機制的逐步深化, 港股通交易規模不斷擴大, 內地投資者對港股通標的相關證券研究報告和投資顧問服務的需求日益增長。 香港機構在港股通標的分析師數量、研究能力、研究便利性等方面具有優勢, 可以與境內證券研究機構互利合作、相互支援。

同時, 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需要熟悉香港股票市場的投資顧問團隊為其提供專業投資意見, 提升基金產品業績表現;香港機構也希望擴展客戶資源, 積極參與內地資本市場雙向開放。

她說, 為深化兩地證券基金行業互利合作, 更好滿足投資者跨境投資需求, 有必要制定《暫行規定》, 同時, 出臺《暫行規定》也可規範港股通下內地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諮詢服務行為,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高莉表示, 徵求意見期結束後, 證監會將認真研究各方回饋意見, 對《暫行規定》作出進一步完善, 而後發佈實施。

本文源自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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