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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鐘,看懂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折舊範圍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的土地

折舊方法

(1)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 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2)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 准予扣除

年折舊率=(1-殘值率)÷預計使用年限

折舊年限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築物, 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 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俱等, 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為4年

(5)電子設備, 為3年

稅務處理

(1)會計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

差額部分納稅調增;會計年限已滿, 稅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 尚未足額的折舊可在剩餘年限繼續扣除

(2)會計年限>稅法最低折舊年限, 按會計年限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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