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刑法本是依據明代刑罰而定的, 但在嚴刑中廢除了腰斬、廷杖兩刑, 表面上有所減輕, 實際仍非常殘酷。 清代刑法為笞、杖、流、徒、死五刑, 死刑分為淩遲、斬決梟首、斬、絞。 斬、絞又分為斬 立決、斬監候、絞立決、絞監候。 清代的斬立決、絞立決犯人由各府、廳、州、縣審訊, 有情節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 行刑時罪犯由監獄提出, 訊明姓名、驗明身首, 當堂賞以酒、肉、飯食各一碗, 屆時, 一聲炮響, 劊子手舉刀一揮, 人頭落地, 取其首懸掛于市南門城牆 或三牌坊梟首示眾。 死刑罪中的斬監候與絞監候判定其罪後, 仍須等待到每年秋季,
照片上的那個人不是罪犯。 他是一個在攝影者的指導下做示範。 這種姿勢不能站起來。 不能坐下。 幾天之後受刑者也就可想而知了。
劊子手準備履行其職責 , 一人被斬首。 泥濘的地面上跪著被定罪的人(可能是義和團)。 19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