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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督導保薦總結報告書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督導保薦總結報告書

公式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公式

二、本次發行情況概述

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幸福”或“公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核准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5〕2889號)文核准, 由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或“保薦機構”)、華泰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採用非公開發行方式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09,187,279股, 每股發行價格為22.64元, 應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6,999,999,996.56元,

扣除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銷費和保薦費74,666,666.64元後的募集資金為人民幣6,925,333,329.92元, 已由聯席主承銷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6年1月18日匯入公司募集資金專用帳戶中。 募集資金總額扣減承銷費、審計費、律師費、股份登記費用等發行相關費用106,364,187.24元後, 公司本次募集資金淨額為人民幣6,893,635,809.32元。 上述募集資金到位情況已經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驗證, 並出具了《華夏幸福基業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告》(中興財光華審驗字(2016)第103002號)。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華夏幸福非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機構, 負責華夏幸福非公開發行後的持續督導工作, 持續督導期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保薦工作概述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華夏幸福所做的主要保薦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對公司及主要股東進行盡職調查, 組織編制申請檔並出具推薦文件;提交推薦檔後, 主動配合中國證監會的審核, 組織公司及其它仲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意見進行答覆, 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對涉及本次證券發行上市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並與中國證監會進行專業溝通;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推薦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關檔, 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督導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公司資源的制度;有效執行並完善防止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公司利益的內控制度;

3、督導公司有效執行並完善保障關聯交易公允性和合規性的制度, 督導公 司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對關聯交易進行操作和管理, 執行有關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批程式、資訊披露制度以及關聯交易定價機制, 並對公司的關聯交易發表獨立意見;

5、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環境、業務狀況及財務狀況, 包括行業發展前景、國家產業政策的變化、主營業務及經營模式的變化、核心技術的先進性及成熟性、資本結構的合理性及經營業績的穩定性等;

6、定期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出具現場檢查報告, 以書面方式告知公司現場檢查結果及提請公司注意的事項,

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7、密切關注並督導公司及其股東履行相關承諾;

8、列席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認真審閱公司的資訊披露檔及相關檔;

9、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控股股東相關人員進行持續督導培訓;

10、定期向監管機構報告持續督導工作的相關報告。

四、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在持續督導期間, 華夏幸福未發生重大事項。

五、對上市公司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和評價

在盡職推薦階段, 公司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會計師及律師提供本次發行所需的檔、材料及相關信息並保證所提供檔、材料、資訊真實、準確和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 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 為保薦機構股票發行及上市推薦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在持續督導期間, 公司能夠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規範運作, 並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則的要求, 及時、準確的按照要求進行資訊披露;重要事項公司能夠及時通知保薦機構並於保薦機構溝通, 同時應保薦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檔。

六、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均能勤勉、盡職的履行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 在保薦機構的盡職推薦過程中, 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並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持續督導階段,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根據交易所要求及時出具相關檔,提出專業意見。

七、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華夏幸福於2018年3月30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報告。經審閱,上述報告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情形。

持續督導期間,華夏幸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檔案資料保存完整。保薦機構認為:華夏幸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情形。

八、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公司開立了三個募集資金監管帳戶,同時公司下屬子公司作為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就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別設有專用帳戶。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和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各募集資金專用帳戶開戶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或《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定》,監管協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協定各方均按照協定的規定履行了相關職責。

2018年1月3日,經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固安孔雀城劍橋郡7期項目、固安孔雀湖瞰湖苑項目、固安雀翎公館項目、固安孔雀城英國宮2.7期項目和大廠潮白河邵府新民居項目變更為嘉善孔雀城7-9期項目、來安孔雀城1期項目、南潯孔雀城水墨盛景項目、北戴河孔雀城幸福社區1期項目、武陟孔雀城1.2期項目、舒城孔雀城1.1期項目、嘉善孔雀城翰鄰悅府項目、嘉善孔雀城翰峰悅府項目、嘉善孔雀城翰秀悅府項目、嘉善孔雀城半島悅府專案。

華夏幸福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檔的規定,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募集資金具體使用情況與已披露情況一致,募集資金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外,華夏幸福2018年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事項已經履行了必要的程式,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公司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是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適當調整,擬投資的項目與公司主營業務保持一致,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表如下,保薦機構將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公式

除上述外,不存在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保薦代表人:

石 衡

孫琳琳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簽署日期:2018年4月19日

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並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持續督導階段,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根據交易所要求及時出具相關檔,提出專業意見。

七、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華夏幸福於2018年3月30日披露了2017年年度報告。經審閱,上述報告的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情形。

持續督導期間,華夏幸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檔案資料保存完整。保薦機構認為:華夏幸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履行了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情形。

八、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對募集資金採取了專戶存儲制度,公司開立了三個募集資金監管帳戶,同時公司下屬子公司作為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就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別設有專用帳戶。公司、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實施主體和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各募集資金專用帳戶開戶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或《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定》,監管協定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定(範本)》不存在重大差異,協定各方均按照協定的規定履行了相關職責。

2018年1月3日,經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原募集資金投資專案固安孔雀城劍橋郡7期項目、固安孔雀湖瞰湖苑項目、固安雀翎公館項目、固安孔雀城英國宮2.7期項目和大廠潮白河邵府新民居項目變更為嘉善孔雀城7-9期項目、來安孔雀城1期項目、南潯孔雀城水墨盛景項目、北戴河孔雀城幸福社區1期項目、武陟孔雀城1.2期項目、舒城孔雀城1.1期項目、嘉善孔雀城翰鄰悅府項目、嘉善孔雀城翰峰悅府項目、嘉善孔雀城翰秀悅府項目、嘉善孔雀城半島悅府專案。

華夏幸福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等檔的規定,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募集資金具體使用情況與已披露情況一致,募集資金使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此外,華夏幸福2018年變更部分募集資金投資專案事項已經履行了必要的程式,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公司變更部分募集資金用途是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的適當調整,擬投資的項目與公司主營業務保持一致,不存在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表如下,保薦機構將繼續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公式

除上述外,不存在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報事項。

保薦代表人:

石 衡

孫琳琳

法定代表人:

張佑君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簽署日期: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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