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房產>正文

購房後遲遲未過戶 買家要求退款賠違約金

自貢網訊受買方與出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確認書》後, 依約支付了購房款, 然而, 出賣方卻遲遲未按約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多次協商無果, 無奈之下, 受買方一紙訴狀將出賣方告上法庭, 日前, 經自流井區人民法院調解, 雙方自願達成協議, 出賣方退還購房款, 支付違約金及房租費, 至此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終塵埃落定。

當年八月, 胡曉和劉財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確認書》, 並依約先期支付了購房款五萬元, 然而, 劉財卻遲遲不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幾番協商無果, 胡曉頗感無奈, 怕生變故, 便一紙訴狀將劉財告上法庭,

請求法院判令劉財履行協議, 限期辦理房屋過戶更名手續, 並承擔購房總金額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今年一月, 自流井區人民法院立案後, 依法適用簡易程式, 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促使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

解除胡曉與劉財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確認書》;劉財退還購房款, 並支付違約金及房租費, 合計129500元, 自3月15起, 每月15日前支付4000元, 餘款于年底前付清。 若被告劉財有任意一筆未按期支付, 視為全部債權立即到期, 胡曉有權對全部債權申請強制執行。

至此, 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得到解決。

律師說法

本案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詹學兵一心律師顧問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由於出賣人的原因, 買受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 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 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能舉證有力事實, 可通過訴訟, 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房屋過戶。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