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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信用證操作實務(一)

信用證的流程

跟單信用證操作的流程簡述如下:

1.買賣雙方在貿易合同中規定使用跟單信用證支付。

2.買方通知當地銀行(開證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3.開證行請求另一銀行通知或保兌信用證。

4.通知行通知賣方, 信用證已開立。

5.賣方收到信用證, 並確保其能履行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 即裝運貨物。

6.賣方將單據向指定銀行提交。 該銀行可能是開證行, 或是信用證內指定的付款、承兌或議付銀行。

7.該銀行按照信用證審核單據。 如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 銀行將按信用證規定進行支付、承兌或議付。

8.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將單據寄送開證行。

9.開證行審核單據無誤後, 以事先約定的形式, 對已按照信用證付款、承兌或議付的銀行償付。

10.開證行在買方付款後交單, 然後買方憑單取貨。

信用證的開立

1.開證的申請

進出口雙方同意用跟單信用證支付後,

進口商便有責任開證。 第一件事是填寫開證申請表, 這張表為開證申請人與開證行建立了法律關係, 因此, 開證申請表是開證的最重要的文件。

2.開證的要求

信用證申請的要求在統一慣例中有明確規定, 進口商必須確切地將其告之銀行。 信用證開立的指示必須完整和明確。 申請人必須時刻記住跟單信用證交易是一種單據交易, 而不是貨物交易。 銀行家不是商人, 因此申請人不能希望銀行工作人員能充分瞭解每一筆交易中的技術術語。 即使他將銷售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寫入信用證中, 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騙, 他也無法得到完全保護。 這就需要銀行與申請人共同努力, 運用常識來避免開列對各方均顯累贅的信用證。

銀行也應該勸阻在開立信用證時其內容套用過去已開立的信用證(套證)。

3.開證的安全性

銀行接到開證申請人完整的指示後, 必須立即按該指示開立信用證。 另一方面, 銀行也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一定數額的資金或以其財產的其他形式作為銀行執行其指示的保證。 按現行規定, 中國地方、部門及企業所擁有的外匯通常必須存入中國的銀行。 如果某些單位需要跟單信用證進口貨物或技術, 中國的銀行將凍結其帳戶中相當於信用證金額的資金作為開證保證金。 如果申請人在開證行沒有帳號, 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請人在其銀行存入一筆相當於全部信用證金額的資金。 這種擔保可以通過抵押或典押實現(例如股票),

但銀行也有可能通過用於交易的貨物作為擔保提供融資。 開證行首先要對該筆貨物的適銷性進行調查, 如果貨物易銷, 銀行憑信用證給客戶提供的融資額度比滯銷商品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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