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5起再審案件中作出裁定, 擁有省級批文的陝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存在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 陝西省高院裁定不當, 打回重審。
根據案情, 2015年至2016年, 區某等5位元投資者在陝西有色金屬交易中心告上法庭。
區某參與的原油現貨交易是2014年至2016年在全國蔓延的一種類似期貨交易的對賭電子盤, 各地的大宗商品、貴金屬交易中心紛紛推出這一品種, 並在全國範圍招攬投資者。
成立於2014年3月的陝金所是由陝西省金融辦批復設立的金屬類商品交易場所, 主要有長安銀、長安油等現貨品種,
具體交易時, 由陝金所會員, 在全國掀起了一場針對各類交易場所違規活動的“回頭看”監管風暴。
今年3月20日, 聯席會議在北京組織召開監管後續工作會議, 會議傳達了國務院領導同志所作的批示。 會議指出, 郵幣卡、原油、貴金屬等交易場所違法違規交易雖已關停, 後續處置任務依然繁重, 問題尚未徹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也是聯席會議成員單位之一, 負責制訂交易場所糾紛案的司法解釋, 推動地方法院案件審理的統一性。
在第六巡迴法庭再審的五起案件中, 最高院都採用了證監會111號文的認定標準, 未將交割時間作為標準化合約的必要條件, 認為陝金所及其會員施行的交易脫離現貨交易而存在,
根據裁定書, 陝金所未經批准開展了期貨交易活動, 屬於《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情形。 原審認定案涉交易性質為現貨延期交收交易顯屬不當, 應予糾正。
最高院指出, 期貨交易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 直接關係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必須在經批准的特定交易場所進行。 若認定期貨交易場所以外開展的期貨交易行為有效, 極有可能擾亂期貨交易秩序, 引發經濟金融風險並影響社會穩定。
自2017年6月最高院首例對省級交易平臺陝西西北黃金珠寶交易中心非法期貨交易作出裁定以來,
值得關注的是, 雖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交易場所應保存投資者交易資料至少五年, 但許多地方交易平臺已經刪除了交易規則和宣傳資料, 關閉了交易資料, 這給司法審判時證據收集帶來困難。
根據聯席會議檔, 最高院將強化交易場所和會員單位舉證責任, 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採取侵權人負責舉證、過錯推定等原則。
在陝金所案例中, 會員協定顯示, 交易中心收取投資者手續費的30%, 其餘由會員自負盈虧。
業內人士指出, 由於違規交易僅僅對賭境外期貨價格走勢, 市場自身不產生價格, 因此無法出清。 多餘的買單和賣單只能由交易場所自己來承接。
不過, 由於資金走向的證據需要公安部門配合, 因此, 目前還沒有證據顯示有任何一家交易場所參與了投資者虧損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