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人口聚集, 人民收入普遍增長以及汽車價格的走低, 導致大城市的汽車保有量持續增長。 但道路實施建設遠遠跟不上汽車保有量的增長, 導致出現了車輛嚴重擁堵的問題。
限牌限外已成為不少城市控制汽車保有量增長、緩解道路擁堵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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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6年郭某托朋友找到王某, 請求王某為其尋找北京市小客車指標。
後王某找到張某名下小客車指標。
郭某向王某支付包括介紹費在內的款項共計3.4萬元。 後因指標實際無法使用, 郭某將王某告上法庭, 請求法院判令確認郭某和王某簽訂的《指標協議》無效, 王某返還4.1萬元購車指標款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 確認郭某與王某簽訂的《指標協議》無效, 王某返還郭某車輛指標款3.7萬元。
王某不服, 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 王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 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結果並無不妥,
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 郭某與王某簽訂的《指標協議》違背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無效。
因為合同無效, 就應當返還。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 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應當予以返還;
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 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雙方都有過錯的,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們仔細分析一下這種小客車指標買賣的是如何操作的。
首先是出賣人具有小客車指標, 自己又不使用, 通過買賣的方式轉讓一定年限的使用權給他人使用。
除了合同無效被確認無效, 相互返還的風險外, 是否還有其他風險能呢?
由於存在車輛登記人和實際所有權人的分離, 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和被登記上的車輛所有人的雙方都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1
對於車輛實際所有人
由於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
如果, 該人存在其他法律糾紛, 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式申請法院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的情況下, 該車輛就會被法院列入被保全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 對該車輛進行查封、扣押以及拍賣等。
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必須通過執行異議來主張自己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 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 才能被法院採信。
2
對於指標出讓人
由於車輛登記在自己名下, 在法律意義上就必須對該車輛進行妥善的管理。
假如, 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產生法律糾紛, 作為車輛法律意義上的所有人, 也將有可能會被列為被告, 捲入紛爭。
為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自己在車輛管理上已經履行了必要的義務。
不然,將有可能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法條連結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延展
法院通常認定轉讓車牌“無效”
北京市一中院調研顯示,小客車指標所引發糾紛的特點就是法律關係不穩定:購車指標轉讓期間,任何導致當事人用車需求改變或合作基礎喪失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糾紛,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常見的訴訟原因有:指標出讓人用車需求改變,需要實際用車了,想收回指標而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指標受讓人取得購車指標後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與出讓人產生爭議,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等。
北京市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表示,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簽訂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協定,根據以往判決,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北京市政府於2010年12月23日出臺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小客車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一般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協議,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往往據此認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協議無效。
雖然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合同會被判決無效,但並不意味著雙方就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張韜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除了返還由此取得對方的財產外,還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情況和程度,由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的信賴利益損失,但司法實踐中一般只支持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 | 黃埔檢察、新京報
編輯 | 王佳茹 路雙英 劉海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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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入紛爭。為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就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自己在車輛管理上已經履行了必要的義務。
不然,將有可能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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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延展
法院通常認定轉讓車牌“無效”
北京市一中院調研顯示,小客車指標所引發糾紛的特點就是法律關係不穩定:購車指標轉讓期間,任何導致當事人用車需求改變或合作基礎喪失的因素都可能引發糾紛,從目前的審判實踐來看,常見的訴訟原因有:指標出讓人用車需求改變,需要實際用車了,想收回指標而起訴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指標受讓人取得購車指標後因過戶費用負擔等問題與出讓人產生爭議,要求解除購車指標轉讓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等。
北京市華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韜律師表示,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雙方簽訂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協定,根據以往判決,往往會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根據北京市政府於2010年12月23日出臺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小客車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理由一般是,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協議,擾亂了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違反了《合同法》相關規定,法院往往據此認定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協議無效。
雖然轉讓或者租賃北京市小客車指標的合同會被判決無效,但並不意味著雙方就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張韜說,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除了返還由此取得對方的財產外,還要根據當事人的過錯情況和程度,由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的信賴利益損失,但司法實踐中一般只支持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 | 黃埔檢察、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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