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消息, 取消進城務工人員銷戶提取等9種情況下原本應提交的多項證明材料。 據悉, 這些新規自4月13日起已經施行。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用再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由進城務工人員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本一份, 戶口名簿原件, 填寫《進城務工人員解除勞動關係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一份就可以辦理銷戶提取。 外地進城務工人員無法提供戶口名簿原件的, 也可通過微信等方式提供戶口名簿影印件、身份證原件及影本一份,
如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申請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再提供所在單位開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申請人在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滿一年, 因購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項銷戶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 不再提供社保部門開具的新單位為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證明。
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等突發事件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難的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不再提供職工所在單位或常住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開具的“家庭收入證明”。 由申請人提供本人身份證、醫院診斷書、醫院住院(門診)收費票據原件及影本一份,
在職期間繳存過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不再提供原所在單位或社保部門為其開具的“離退休收入證明”, 提交本人申請時當月或上一月記載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發放記錄的銀行流水原件, 作為計算借款申請人月收入依據。
借款人收入明顯下降申請延長貸款期限的,
配偶一方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如需合併計算家庭月收入(或原在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繳存, 申請認可其原繳存記錄)的, 不再提供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開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住房公積金查詢書及繳存明細”, 由審核人員通過系統查詢繳存記錄予以辦理。
轉業人員在北京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限達不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求繳存的時限, 不用提供其原所在部隊為其開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北京住房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 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 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