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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盜刷不用怕,有這2個證明銀行必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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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盜刷, 銀行基本不賠償, 這是普遍的情況。 不過, 如果你能提供這2個證明,

銀行是不賠償都不行了。

1、銀行無法證明盜刷者是持卡人本人

最近就有例子。 陳先生的信用卡5萬元被盜刷, 銀行卡在陳先生手裡。 銀行方面認為, 此次盜刷可能是陳先生本人所為。 涉案信用卡的交易記錄都是憑藉密碼進行的, 陳先生自己沒有保管好密碼, 應該自行承擔後果。

然而陳先生堅決否認, 銀行卡一直由他本人保管, 自己並沒有進行交易或授權他人交易。 陳先生懷疑, 自己的銀行卡是被人仿製盜用了, 因為該卡沒有副卡, 而且密碼只有他本人知曉。

卡哥點評:在此爭議的問題上, 銀行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 盜刷行為與陳先生本人有關。

2、銀行有複審查卡片真偽義務卻並沒盡責

因此, “涉案銀行是否系偽卡”這個問題,

就成了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然而, 根據調查的結果, 並沒有發現陳先生有和案外人相勾結惡意製造盜刷情況。 由此, 法院認為, 陳先生在被告銀行開設帳戶, 雙方構成合同關係, 在此關係中, 銀行應當保障用戶的資金安全。 根據相關規定, 使用涉案的信用卡消費必須先行滿足兩個條件:一為有效合法的信用卡, 二為正確有效的密碼, 如在POS機上劃卡消費, 還應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單上簽字確認。 並由受銀行委託的商戶核對該簽字與卡片背面持卡人簽字的一致性。

因此, 被告銀行應當負有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銀行卡所載帳戶資訊與銀行卡本身真偽的義務。 被告在擁有資訊優勢、技術優勢的情況下, 不但不能證明原告陳先生存在密碼洩露的過程,

也未能證明訴訟交易是陳先生自己或其授權他人持真實的銀行卡所謂。 而陳先生在得知不法侵害發生後, 及時與銀行進行核對, 並先後前往被盜刷地、開戶行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報案時也出示了訴訟信用卡, 因此他已經盡到了基本的謹慎義務和通知義務。

由此, 法院判定報告銀行存在過錯, 應當就陳先生的損失承擔足額賠償責任。

卡哥點評:只要持卡人能夠在被盜刷的第一時間, 做到基本的謹慎義務和通知義務。 而銀行又無法證明盜刷和持卡人本人有關;銀行又複審查卡片真偽義務卻沒盡責, 就可以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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