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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新規發佈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 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準, 有效防控金融風險, 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經國務院同意,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27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相比徵求意見稿, 《意見》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產品淨值化管理、消除多層嵌套、統一杠杆水準、合理設置過渡期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 在產品淨值化管理方面, 《意見》要求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 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 兼顧市場訴求, 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 《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 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准入, 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 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 同時, 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 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 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 相比徵求意見稿, 《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 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 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 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

確保市場穩定。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 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 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 《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 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 人民日報 》( 2018年04月28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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