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申請轉回小規模人了, 在2018年5月1日到12月31日, 這8個月的期間裡, 都可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轉登記手續。 但建議儘量在2018年12月20日前完成, 以避免系統有問題而帶來不必要麻煩。 不過還是要提醒大家, 此次允許轉登記的, 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同時符合哪兩個條件才可以轉回?
條件一:只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是,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 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沒超過規定標準的, 如果會計核算健全, 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也可以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的是,
包括強制登記和自願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都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從另一個角度來理解, 此次允許轉登記的, 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條件二: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 下同)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 下同)累計應稅銷售額沒有超過500萬元。
此次允許轉登記的, 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而且只有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 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
再強調一遍, 只有上述兩個條件同時滿足的一般納稅人, 才可以轉登為小規模納稅人。 同時, 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就已經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才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5月1日以後新登記的一般納稅人, 並不符合第一個條件的規定, 不屬於可轉登記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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