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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了一下錯別字 差點“丟”了130萬

4月26日, 井陘縣法院民二庭開庭審理一起股權轉讓糾紛案, 因為回購協議和原合同有不一樣的地方, 兩名被告對真實性提出異議。 法院經審理發現, 原來, 這是因為原告發現了錯別字, 自行修改導致的……

原告北京某基金公司訴稱, 2015年6月15日, 該公司與被告王某、某能源公司、杜某三方簽訂“某電池製造公司股權回購協定”“股權回購補充協議”“增資擴股協定”, 約定某電池製造公司轉讓部分股權給原告, 用於推動某電池製造公司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上市。 如果未能在一年內掛牌上市, 被告以原告轉讓款為基數,

支付原告轉讓款額年化率10%的掛牌諮詢費及年化率20%的投資收益。

合同約定期限過後, 被告未能完成掛牌上市。 因此,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回購股權。

法庭在審理過程中發現, 原告提交的“股權回購協議”第一頁和第二頁和原合同有不一樣的地方, 被告某能源公司和杜某據此對協議的真實性提出異議。 原告表示因協議第一、二頁當事人名稱有錯別字, 所以才進行了更換, 但是合同內容未做任何更改。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 本案中, 原告因協議當事人名稱有誤進行了更換, 但被告王某確認了該協定內容系當時所簽文本, 被告某能源公司、杜某又未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該協定的內容與原協定不符,

因此, 可以確認此頁替換後的協定內容的真實性, 從而認可該內容為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內容。

據此, 法院判決被告將股權轉讓款135.8萬元返還給原告北京某基金公司, 並賠償損失31.2526萬元。

對於此類事件, 法官特別提醒, 如果確需修改應雙方協商, 更改後重新簽訂合同, 或者一方將錯別字部分更改後, 及時告知對方, 並用新合同將原存在的錯誤合同換回。

■文/河北青年報記者劉冉 通訊員李忠勇 甄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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