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財經>正文

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正文

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報告正文

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碼:600555/900955 公司簡稱:海航創新/海創B股

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1.2 公司全體董事出席董事會審議季度報告。

1.3 公司負責人郭亞軍、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張鵬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楊英明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報告未經審計。

二、公司主要財務資料和股東變化

2.1主要財務資料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適用 □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2.2截止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東(或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2.3截止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前十名優先股股東、前十名優先股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適用 √不適用

三、重要事項

3.1公司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重大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適用 √不適用

3.2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公司於2017年6月16日獲悉, 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起訴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

請求法院判令歸還其工程款本金人民幣5,006,803元以及相關違約金、利息人民幣1,766,577.86元, 共計人民幣6,773,380.86元【案號:(2017)浙0482民初2274號】。

公司於2017年8月11日獲悉, 開發公司於2017年8月10日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反訴狀》。 反訴請求判令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的損失300,000元【案號:(2017)浙0482民初2274號】。

公司於2017年12月29日獲悉, 開發公司於2017年12月28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即《民事判決書》所稱“本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 判決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5006803元, 並支付原告(反訴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支付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辦理結算的利息損失98764元;平湖九龍山國際會展有限公司對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駁回深圳廣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案號:(2017)浙0482民初2274號】。

公司於2018年1月11日獲悉, 開發公司於2018年1月10日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依法撤銷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2民初2274號民事判決, 請求判令開發公司支付其工程款5006803元, 利息損失45895.69元, 逾期竣工的損失300000元【案號:(2017)浙0482民初2274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7-042、臨2017-053、臨2017-098、臨2018-008)。

2、公司於2016年3月28日獲悉, 浙江九龍山國際高爾夫倶樂部有限公司起訴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 請求判令被告向浙江九龍山國際高爾夫倶樂部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補助3698萬元(20萬元×184.90畝)。

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書》, 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7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案號:(2016)浙0482民初字第841號)】。

公司於2016年8月19日獲悉, 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 裁定書主要內容如下:“因與本案相關聯的另一案件尚未審結, 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 故決定中止本案的審理。 本案中止訴訟。 ”【案號:(2016)浙0482民初841號之二】

公司於2018年1月10日獲悉, 開發公司於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 准許原告浙江九龍山國際高爾夫倶樂部有限公司撤訴【案號:(2016)浙0482民初841號之三】。

公司於2018年3月6日獲悉, 開發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浙0482民初841號之四】,

因浙江九龍山國際高爾夫倶樂部有限公司撤訴, 裁定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48、臨2016-108、臨2018-005、2018-023)。

3、公司於2016年2月4日獲悉, 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起訴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 請求判令被告向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支付土地補助3733萬元(20萬元×186.65畝)【案號:(2016)浙0482民初字第441號】。

公司於2016年4月13日獲悉, 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請求作為共同訴訟原告參與(2016)浙0482民初字第441號案件的一審訴訟活動;兩原告共同請求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被告向兩原告支付土地補助2787.80萬元(20萬元×139.39畝)和3733萬元(20萬元×186.65畝)。 平湖法院於2016年4月11日出具了《民事裁定書》, 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8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二】

公司於2016年5月26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訴訟。【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三】。

公司於2018年1月10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准許原告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九龍山遊艇倶樂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訴【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四】。

公司於2018年3月6日獲悉,開發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五】,裁定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34、臨2016-052、臨2016-062、臨2018-006、臨2018-024)。

4、公司於2016年4月20日獲悉,平湖市佳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立即完成涉案地塊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及相關義務,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3155816元【案號:(2016)浙0482民初字第480號】。

公司於2018年1月10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6)浙0482民初480號之二】,准許原告平湖市佳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撤訴。

公司於2018年3月6日獲悉,開發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6)浙0482民初480號之三】,裁定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54、臨2018-007、臨2018-025)。

5、公司於2018年1月26日獲悉,浙江九龍山國際高爾夫倶樂部有限公司、上海紳遙投資有限公司起訴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開發公司”),請求判令向其支付土地補助合計4898萬元人民幣【(2018)浙0482民初18號】。同時要求依法凍結開發公司銀行存款37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平湖法院於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書》【(2018)浙0482民初18號】,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7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12)。

6、公司於2018年1月26日獲悉,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龍山陽光海岸水上運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原告”)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其支付土地補助合計6520.80萬元人民幣,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浙0482民初17號】。同時,因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依法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6555萬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應價值的財產,並提供了擔保。平湖法院於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書》【(2018)浙0482民初17號】,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555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公司於2018年3月27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8)浙0482民初17號之一】、【(2018)浙0482民初17號之二】,裁定准許原告撤訴,同時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2018-011、2018-034)。

7、公司於2016年3月4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及有關證據,起訴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李勤夫等相關方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返還或賠償屬於原告應獲得的補償款22813.55萬元。上海一中院已於2016年3月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6年12月6日獲悉,子公司開發公司於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駁回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6年12月22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初字5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7年8月30日獲悉,開發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8年2月23日獲悉,開發公司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128號民事判決,支持開發公司訴訟請求,判令原審被告返還或賠償屬於開發公司應獲得的補償款22813.55萬元【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38、臨2016-149、臨2016-157、臨2017-059、臨2018-021)。

8、公司於2016年3月18日獲悉,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艇灣置業”或“原告”)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興法院”)提出的《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遊艇會所及配套設施投資款9971.55萬元,並支付其前期投入的投資款9971.55萬元的資金占用費和逾期付款之後的資金占用費合計13734.426萬元;並對開發公司相關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案號:(2016)浙04民初44號】。

公司於2016年7月6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審理【案號:(2016)浙04民初44號之二】。

公司於2018年3月9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解除對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龍山港龍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的49%股權和平湖市乍浦鎮遊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財產保全措【案號:(2016)浙04民初44號之三】(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41、臨2016-075、臨2018-028)。

9、公司於2016年3月18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支付投資補償款278824144.79元,並支付資金占用費(即財務成本)82083431.60元。因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艇俱樂部”)向嘉興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開發公司銀行存款3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與之等值的財產【案號:(2016)浙04民初49號)】。

公司於2016年7月6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即以下所稱“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浙04民初49號之二】,本案中止審理。

公司於2018年3月9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6)浙04民初49號之三】、【(2016)浙04民初49號之四】,裁定准許原告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訴,同時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42、臨2016-076、臨2018-029)。

10、公司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上海鵬摯投資事務所(普通合夥)立即歸還不當得利款項人民幣4230萬元,並承擔2010年4月9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資金利息損失,公司於2018年3月15日收到了黃浦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案號:(2018)滬0101民初7186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30)。

11、公司於2018年3月21日獲悉,平湖九龍山旅遊度假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其支付物業管理費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號:(2018)浙0482民初803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31)。

12、公司於2018年3月27日獲悉,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平湖九龍山陽光海岸水上運動服務有限公司、平湖九龍山海灣度假城休閒服務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原告”)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助合計6520.80萬元人民幣。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號:(2018)浙0482民初1031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35)。

13、2003年11月11日,公司原下屬子公司上海迅捷國際印務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迅捷公司”)因受欺騙將人民幣1億元存入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證券營業部,案發後迅捷公司在2005年7月7日至2005年9月20日間僅從廣發證券帳戶累計提取人民幣3,367.68萬元,帳戶資金損失6,631.17萬元,扣除之前獲得的回報收益956.25萬元,實際損失為5,675萬元【案號:(2004)滬一中刑初字第136號】。

2008年3月21日迅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起訴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甲方”)【案號:( 2008 ) 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9號】。

2009年11月1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方賠償迅捷公司45,399,325.24元,並於2010年3月22日由上海一中院執行終結,從甲方帳戶強行扣劃合計4,699.87萬元于當年4月8日全額發還迅捷公司【案號:(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78號】。

2014年12月22日,因甲方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並申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案件經最高院再審作出最終判決,認定甲方賠償給公司、浙江茉織華印刷有限公司的金額應為22,699,662.62元【案號:(2012)民提字第17號】。

2017年7月,甲方再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執行回轉申請,要求公司及浙江茉織華印刷有限公司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損失共計36,253,158.13元【案號:(2010)滬一中執1385號】。

公司於2017年9月25日與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證券營業部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滬一中執1385號執行回轉裁定達成和解,雙方於當日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公司分三期支付執行回轉款,本金為人民幣32,701,899.87元,分期還款期間利息為人民幣619,951.05元,合計人民幣33,321,850.92元。

根據《和解協定》約定,公司已於2017年9月29日向甲方支付了第一期執行回轉款,即人民幣500萬元。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三期執行回轉款已全部支付完畢(詳見公告編號:臨2015-005、臨2015-039、臨2017-066、臨2017-072、臨2018-037)。

由於公司所涉訴訟較多,訴訟涉及金額較大,部分景區資產被查封,公司仍存在訴訟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的風險。鑒於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作為被告涉及多宗訴訟案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計已計提預計負債金額人民幣20,372,320.74元。公司準備與外聘律師團隊抓緊應對相關訴訟,爭取儘快解決相關問題。

3.3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適用 √不適用

3.4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公司名稱 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亞軍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28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二】

公司於2016年5月26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訴訟。【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三】。

公司於2018年1月10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准許原告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九龍山遊艇倶樂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訴【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四】。

公司於2018年3月6日獲悉,開發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浙0482民初441號之五】,裁定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34、臨2016-052、臨2016-062、臨2018-006、臨2018-024)。

4、公司於2016年4月20日獲悉,平湖市佳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立即完成涉案地塊項目基礎設施配套及相關義務,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3155816元【案號:(2016)浙0482民初字第480號】。

公司於2018年1月10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1月9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6)浙0482民初480號之二】,准許原告平湖市佳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撤訴。

公司於2018年3月6日獲悉,開發公司近日收到平湖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6)浙0482民初480號之三】,裁定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54、臨2018-007、臨2018-025)。

5、公司於2018年1月26日獲悉,浙江九龍山國際高爾夫倶樂部有限公司、上海紳遙投資有限公司起訴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開發公司”),請求判令向其支付土地補助合計4898萬元人民幣【(2018)浙0482民初18號】。同時要求依法凍結開發公司銀行存款37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平湖法院於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書》【(2018)浙0482民初18號】,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700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12)。

6、公司於2018年1月26日獲悉,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平湖九龍山陽光海岸水上運動服務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原告”)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其支付土地補助合計6520.80萬元人民幣,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18)浙0482民初17號】。同時,因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依法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6555萬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應價值的財產,並提供了擔保。平湖法院於2018年1月2日出具了《民事裁定書》【(2018)浙0482民初17號】,裁定如下“即日凍結被告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6555萬元或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公司於2018年3月27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8)浙0482民初17號之一】、【(2018)浙0482民初17號之二】,裁定准許原告撤訴,同時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2018-011、2018-034)。

7、公司於2016年3月4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于2016年2月26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及有關證據,起訴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李勤夫等相關方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返還或賠償屬於原告應獲得的補償款22813.55萬元。上海一中院已於2016年3月1日受理了上述案件【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6年12月6日獲悉,子公司開發公司於2016年12月6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駁回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6年12月22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6年12月20日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6)滬01民初字59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原審訴訟請求【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7年8月30日獲悉,開發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

公司於2018年2月23日獲悉,開發公司已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滬民終128號民事判決,支持開發公司訴訟請求,判令原審被告返還或賠償屬於開發公司應獲得的補償款22813.55萬元【案號:(2016)滬01民初59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38、臨2016-149、臨2016-157、臨2017-059、臨2018-021)。

8、公司於2016年3月18日獲悉,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艇灣置業”或“原告”)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興法院”)提出的《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原告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遊艇會所及配套設施投資款9971.55萬元,並支付其前期投入的投資款9971.55萬元的資金占用費和逾期付款之後的資金占用費合計13734.426萬元;並對開發公司相關財產採取保全措施【案號:(2016)浙04民初44號】。

公司於2016年7月6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本案中止審理【案號:(2016)浙04民初44號之二】。

公司於2018年3月9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解除對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龍山港龍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的49%股權和平湖市乍浦鎮遊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財產保全措【案號:(2016)浙04民初44號之三】(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41、臨2016-075、臨2018-028)。

9、公司於2016年3月18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支付投資補償款278824144.79元,並支付資金占用費(即財務成本)82083431.60元。因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遊艇俱樂部”)向嘉興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開發公司銀行存款3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與之等值的財產【案號:(2016)浙04民初49號)】。

公司於2016年7月6日獲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龍山開發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即以下所稱“本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案號:(2016)浙04民初49號之二】,本案中止審理。

公司於2018年3月9日獲悉,開發公司於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2016)浙04民初49號之三】、【(2016)浙04民初49號之四】,裁定准許原告九龍山遊艇俱樂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訴,同時解除對開發公司的財產保全措施(詳見公告編號:臨2016-042、臨2016-076、臨2018-029)。

10、公司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上海鵬摯投資事務所(普通合夥)立即歸還不當得利款項人民幣4230萬元,並承擔2010年4月9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資金利息損失,公司於2018年3月15日收到了黃浦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案號:(2018)滬0101民初7186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30)。

11、公司於2018年3月21日獲悉,平湖九龍山旅遊度假區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其支付物業管理費17,337,085.74元及逾期利息,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號:(2018)浙0482民初803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31)。

12、公司於2018年3月27日獲悉,平湖九龍山遊艇灣旅遊置業有限公司、平湖九龍山陽光海岸水上運動服務有限公司、平湖九龍山海灣度假城休閒服務有限公司(以下合稱“原告”)向平湖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開發公司向原告支付土地補助合計6520.80萬元人民幣。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案號:(2018)浙0482民初1031號】(詳見公告編號:臨2018-035)。

13、2003年11月11日,公司原下屬子公司上海迅捷國際印務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簡稱“迅捷公司”)因受欺騙將人民幣1億元存入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證券營業部,案發後迅捷公司在2005年7月7日至2005年9月20日間僅從廣發證券帳戶累計提取人民幣3,367.68萬元,帳戶資金損失6,631.17萬元,扣除之前獲得的回報收益956.25萬元,實際損失為5,675萬元【案號:(2004)滬一中刑初字第136號】。

2008年3月21日迅捷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起訴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證券營業部(以下簡稱“甲方”)【案號:( 2008 ) 滬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9號】。

2009年11月19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甲方賠償迅捷公司45,399,325.24元,並於2010年3月22日由上海一中院執行終結,從甲方帳戶強行扣劃合計4,699.87萬元于當年4月8日全額發還迅捷公司【案號:(2008)滬高民二(商)終字第78號】。

2014年12月22日,因甲方不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並申訴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院”),案件經最高院再審作出最終判決,認定甲方賠償給公司、浙江茉織華印刷有限公司的金額應為22,699,662.62元【案號:(2012)民提字第17號】。

2017年7月,甲方再次向上海一中院提出執行回轉申請,要求公司及浙江茉織華印刷有限公司返還本金並支付利息損失共計36,253,158.13元【案號:(2010)滬一中執1385號】。

公司於2017年9月25日與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水清南路證券營業部就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10)滬一中執1385號執行回轉裁定達成和解,雙方於當日簽訂了《和解協議》,約定公司分三期支付執行回轉款,本金為人民幣32,701,899.87元,分期還款期間利息為人民幣619,951.05元,合計人民幣33,321,850.92元。

根據《和解協定》約定,公司已於2017年9月29日向甲方支付了第一期執行回轉款,即人民幣500萬元。

截至2018年3月31日,三期執行回轉款已全部支付完畢(詳見公告編號:臨2015-005、臨2015-039、臨2017-066、臨2017-072、臨2018-037)。

由於公司所涉訴訟較多,訴訟涉及金額較大,部分景區資產被查封,公司仍存在訴訟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的風險。鑒於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作為被告涉及多宗訴訟案件,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累計已計提預計負債金額人民幣20,372,320.74元。公司準備與外聘律師團隊抓緊應對相關訴訟,爭取儘快解決相關問題。

3.3報告期內超期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

□適用 √不適用

3.4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淨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公司名稱 海航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亞軍

日期 2018年4月27日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