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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准入設檻,企業投資金融機構需連續3年盈利

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開放力度不斷加大, 大量非金融企業通過發起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投資金融機構, 但實踐中暴露出盲目擴張、虛假注資和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等一系列問題。

為了強化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4月27日,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下文簡稱《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對投資金融機構的企業實施了嚴格的市場准入管理, 要求符合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年終分配後淨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40%、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40%等相關行業監管要求,

並且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指導意見》針對市場亂象出拳

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是把雙刃劍, 一方面可以給企業帶來多重好處, 包括優化自身的資本配置、擴大資本來源, 改善股權結構、, 增強了金融業與實體經濟的相互認知和理解等;另一方面, 卻也蘊含著內部交易複雜、帳面資本虛增和掏空主業等一系列潛在的風險。

“部分非金融企業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 盲目向金融業擴張, 助長了脫實向虛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業以非自有資金進行虛假注資、迴圈注資, 導致金融機構沒有獲得真正能夠抵禦風險的資本;還有少數非金融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

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使得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 “央行有關負責人在就《指導意見》答記者問中這樣描述當前市場所存在的問題。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院研究員武雯與鄂永健對藍鯨財經表示:“整體來看, 《意見》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資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但是指導意見的出臺一方面促進了實業和金融業良性互動發展, 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進一步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 強化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監管, 有效防範風險傳遞。 ”

嚴格市場准入

該《指導意見》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資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實施嚴格的市場准入管理。

《指導意見》提出,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杆水準適度, 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畫, 並且控股股東原則上還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40%等要求。

“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的實體企業試圖涉獵金融業來提高自身盈利的行為。 ”武雯表示。

其次, 《指導意見》規範了資金來源, 強化了資本監管。 《指導意見》明確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實際上, 一些地方型金融控股公司確實存在著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的行為,

導致整體集團資本不實, 低於風險能力較弱。

此外, 負面清單的設置, 也使得那些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富有重大責任的非金融企業再次進入該市場進行了時間限定, 同時避免非金融企業違規惡意質押、轉讓所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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