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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未到期房東要求搬離,能否要求其賠償造成的損失?

問:我於今年1月從甲處租了一個店面, 但其和房東曾簽訂一份租房合同, 約定租期為三年, 若遇拆遷則租房人應當立即搬走。 隨後, 我在房東的同意下, 花費8萬元對店面就行裝修, 但臨近10月時, 我被房東告知該店面被列入政府規劃改造範圍, 讓我立即搬走。 這樣的情況下, 我能要求房東賠償嗎?此外, 該店面所在房子無建設許可證, 對我有什麼影響?

蘆溪縣 趙某

答:首先, 根據你所描述的, 甲為承租人, 你是次承租人。 房東即出租人, 將沒有建設許可證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的房屋,

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因此你說的那份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即從一開始就沒有效力, 承租人再轉租給你即使是經出租人同意, 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不受租賃期間三年的限制。 其次, 對店鋪進行裝修經過房東的同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 你所進行的裝修, 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房東同意利用的, 可折價歸房東所有;房東不同意利用的, 你可以拆除帶走。 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 你應當恢復原狀;對於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
房東同意利用的, 可折價歸房東所有;不同意利用的, 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若是沒有經過房東同意就進行裝修, 所有損失就只能由你自己承擔, 而且房東還可以要求你將房屋恢復原狀。 因此, 綜合上述規定與現狀, 建議你儘量與房東協商解決搬離及賠償事宜, 協商不成再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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