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車輛在2018年2月28日前因涉及交通違法行為, 已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 其駕駛人、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未按規定期限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現予以公告。 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三個月, 當事人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2、請以下車輛的駕駛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本公告發佈之日起三個月內攜帶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或車輛合法來源證明到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各大隊接受處理。
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