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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資管新規落地 百億市場幾家歡樂幾家愁?

4月27日晚間落地的資管新規, 對大資管行業的監管定調, 對百億元規模的資管市場的不同參與主體來說, 是幾家歡樂幾家愁。

其中, 影響最為直接的是22.2萬億元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 以及21.9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 16.8萬億元的券商資管計畫, 由於資管新規影響銀行, 從而影響到券商資管資金來源。 短期衝擊明顯, 券商資管規模短期或出現停滯、甚至下降。 將來資管行業可能出現不同的模式, 有些機構做成精品店, 有些機構做成百貨公司。

私募行業則迎來重大契機。 一方面表現為私募基金獲得資管行業的重要位置和合法地位;另一方面,

則是直接被允許銀行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 投向私募基金。

央行新規中, 金融機構採取了一刀切的“嚴口徑”。 非持牌金融機構將明確不得開展資管業務, 不能發行和銷售資管產品, 也不得借智慧投資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對於此前十分活躍的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等公司將產生巨大影響。

券商資管:短期或停滯、甚至下降

4月27日晚間, 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保監會、證監會、外管局四部委聯合發文, 正式推出《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 下稱《意見》)。

從券商、基金行業講, 影響不像銀行、信託那麼直接。 但因為券商和基金公司, 很多客戶的資金來源是銀行。

比如承接銀行的理財資金、在銀行代銷產品等。

券商在資金來源上, 間接受到銀行的影響。 資管新規通過影響銀行理財增速, 從而影響到券商和基金公司的資金來源。 這塊確實有短期的衝擊, 但長遠來看, 去杠杆、去多層嵌套的要求, 使得資管行業呈現更健康的發展。

中信證券資管業務總監魏星向介面新聞表示, “資管行業內對央行的新規是歡迎的, 而且對資管新規的方向也表示認同。 最近幾年資管行業中, 包括高杠杆、多層嵌套這些情況比較多, 確實應該得到規範。 ”

但新規對金融機構的短期衝擊也顯而易見。 魏星認為, 資管行業原有的一些業務模式要逐步退出市場, 比如一些銀行資金池性質的產品在過渡期要逐步到期壓降規模,

直至全部退出, 這對券商資管的資金來源確實有影響, 券商資管規模短期內出現停滯, 甚至是下降, “這都是有可能的, 這是不合規業務逐漸實現市場出清的過程。 我們並不是要追求短期內快速的增長。 ”魏星表示, 高速增長時期已經過去了, 目前, 追求高品質的增長更為重要。

事實上, 在去通道的導向下, 券商資管規模已經告別爆發式增長, 出現8年來的首次負增長。

海通非銀金融分析師孫婷分析稱, 隨著2016年10月1日實施新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計算標準規定》, 券商從事通道業務的成本大幅度上升, 業務附加值持續走低(通道費率約萬5到萬8, 遠低於主動管理費率);此後一行三會陸續出臺的理財新規、資管新規更是全面限制券商通道業務,

目前券商通道已幾乎沒有新增, 預計未來隨著存量業務的陸續到期, 通道業務(主要定向資管計畫)規模將逐漸收縮。

2012年創新大會後, 在“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政策導向下資管業務迅速發展, 尤其是通道業務為主的定向資管呈現爆發式增長。 券商資管規模由2012年的1.89萬億元增長至2016年的17.58萬億元, 5年複合增速56%。 其中集合資管規模2.19萬億元, 同比增長40%;定向資管規模14.69萬億元, 同比增長45%;專項資管規模0.43萬億元, 同比增長141%。

對券商資管而言, 主動管理型產品, 特別是淨值化產品, 是未來大力發展的一個方向。 券商建立主動管理能力, 或不是一朝一夕能做到的, 如何避免更多停留在口號上?

魏星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 大型券商在建立資管主動管理能力上具備優勢。 券商資管依託於證券公司大平臺, 有投研優勢、系統優勢、人才優勢, 投資業績並不遜色于其他資管機構, 將來發展空間更大。 從國際上看, 領先的綜合性券商都擁有很好的資產管理平臺。 這也是國內券商資管業務可參照的發展方向。

魏星建議, 未來資管機構需要重新確立戰略定位, 不是所有機構都要做得很全面, 一些中小型機構可能在某一些業務上做出特色。 將來資管行業可能出現不同的模式, 有些機構做成精品店, 有些機構做成百貨公司。 沒有孰優孰劣之分, 但不能像以前的粗放式增長模式。

私募重大利好:明確允許銀行委外可投

此次新規落地,對私募行業為重大利好。一方面表現為私募基金獲得資管行業的重要位置和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則是直接被允許銀行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投向私募基金。私募行業或迎來重大發展契機。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列示私募投資基金是否適用。徵求意見期間,在行業呼聲下,私募最終獲得法規的支持。也被私募人士認為是私募基金重大發展契機。

此次正式出臺版本,《意見》中明確列示,在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中無明確規定的,適用該意見,再度確立了私募投資基金在資管行業的重要位置和合法地位。

星石投資首席執行官楊玲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意見》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帶來了重大利好,銀行與優質私募之間的合作空間進一步打開。

《意見》還指出,資管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且“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楊玲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這也意味著,明確允許銀行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投向私募基金。“對真正有投資管理能力的私募機構無疑是重磅利好,過去私募由於不是持牌機構,處在尷尬地位,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銀行合作,如今,雙方的合作有了法規的支持,私募可逐步走出灰色地帶,可以說,《意見》為雙方未來直接合作打開一扇窗。”

再次,私募產品的分級限制放寬,非開放式私募可以分級。意見中刪除了“投資于單一項目比例超過50%的項目類私募也不能做份額分級;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

楊玲認為,上述意見的補充,不僅僅是私募行業的心聲,也是銀行等機構多方的需求。因為隨著存款利率上限上浮、金融監管措施推進,銀行未來存貸利差縮小,利潤的壓縮也迫使銀行轉型,因此對與優質投資機構合作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些都意味著,未來行業合作共贏的路更寬廣。

非金融機構:不得借智慧投資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資管新規也正式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也不得借智慧投資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近年來,智慧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物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週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

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

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資訊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此《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平穩過渡: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

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提前完成的機構給獎勵。過渡期延長將降低新規對市場的短期衝擊,使得市場平穩過渡,而且還以鼓勵性方式激勵金融機構提前完成,大大緩解了市場對監管的短期緊張情緒。

另外,細節基本符合市場預期。首先,淨值化轉型不會“一刀切”採用市價法,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滿足了非標資產實際操作的需求。同時,《意見》也明確指出,如果偏離度超過5%,則該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管產品,不可謂不嚴。

其次,個人投資者門檻略有提高。個人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條件為“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總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徵求意見稿中沒有“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近年來,中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

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為22.2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畫、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畫、保險資管計畫餘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意見》於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回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此次新規落地,對私募行業為重大利好。一方面表現為私募基金獲得資管行業的重要位置和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則是直接被允許銀行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投向私募基金。私募行業或迎來重大發展契機。

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並未列示私募投資基金是否適用。徵求意見期間,在行業呼聲下,私募最終獲得法規的支持。也被私募人士認為是私募基金重大發展契機。

此次正式出臺版本,《意見》中明確列示,在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中無明確規定的,適用該意見,再度確立了私募投資基金在資管行業的重要位置和合法地位。

星石投資首席執行官楊玲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意見》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帶來了重大利好,銀行與優質私募之間的合作空間進一步打開。

《意見》還指出,資管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管產品,且“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受託機構可以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楊玲對介面新聞記者表示,這也意味著,明確允許銀行委外資金或其他資管產品,投向私募基金。“對真正有投資管理能力的私募機構無疑是重磅利好,過去私募由於不是持牌機構,處在尷尬地位,大多只能用通道模式跟銀行合作,如今,雙方的合作有了法規的支持,私募可逐步走出灰色地帶,可以說,《意見》為雙方未來直接合作打開一扇窗。”

再次,私募產品的分級限制放寬,非開放式私募可以分級。意見中刪除了“投資于單一項目比例超過50%的項目類私募也不能做份額分級;投資債券、股票等標準化資產比例超過50%的私募產品”。

楊玲認為,上述意見的補充,不僅僅是私募行業的心聲,也是銀行等機構多方的需求。因為隨著存款利率上限上浮、金融監管措施推進,銀行未來存貸利差縮小,利潤的壓縮也迫使銀行轉型,因此對與優質投資機構合作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些都意味著,未來行業合作共贏的路更寬廣。

非金融機構:不得借智慧投資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資管新規也正式明確,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也不得借智慧投資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近年來,智慧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在國內也發展迅速,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物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週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

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

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

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資訊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此《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平穩過渡: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

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提前完成的機構給獎勵。過渡期延長將降低新規對市場的短期衝擊,使得市場平穩過渡,而且還以鼓勵性方式激勵金融機構提前完成,大大緩解了市場對監管的短期緊張情緒。

另外,細節基本符合市場預期。首先,淨值化轉型不會“一刀切”採用市價法,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滿足了非標資產實際操作的需求。同時,《意見》也明確指出,如果偏離度超過5%,則該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管產品,不可謂不嚴。

其次,個人投資者門檻略有提高。個人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條件為“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總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徵求意見稿中沒有“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

近年來,中國金融機構資管業務快速發展,規模不斷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慮交叉持有因素,總規模已達百萬億元。

其中,銀行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為22.2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21.9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畫、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畫、保險資管計畫餘額分別為11.6萬億元、11.1萬億元、16.8萬億元、13.9萬億元、2.5萬億元。同時,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

《意見》於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為期一個月。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回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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