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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發文明確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 減按3%徵收

據財政部官網顯示, 昨日, 財政部聯合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顯示, 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進口抗癌藥品, 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 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 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是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進口抗癌藥品, 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是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 未單獨核算的,

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簡易徵收政策。

四是本通知所稱抗癌藥品, 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抗癌製劑及原料藥。 抗癌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 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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