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政部官網顯示, 昨日, 財政部聯合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通知》顯示, 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進口抗癌藥品, 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抗癌藥品, 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後, 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是自2018年5月1日起, 對進口抗癌藥品, 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是納稅人應單獨核算抗癌藥品的銷售額。 未單獨核算的,
四是本通知所稱抗癌藥品, 是指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抗癌製劑及原料藥。 抗癌藥品範圍實行動態調整, 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變化情況適時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