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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迎來監管新規!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題:重磅!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迎來監管新規!

新華社記者李延霞

近年來, 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 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 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 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臺, 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 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 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小標題)什麼樣的股東可以投資金融業?

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杆水準適度、股權結構清晰、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畫, 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列出了嚴格的標準。

這些要求可不只是說說而已, 而是有著“硬杠杠”。 比如, 對控股股東原則上要求連續3年盈利、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40%、權益性投資額不得超過淨資產的40%等。

(小標題)什麼樣的股東會被“拒之門外”?

意見列出了不受歡迎的股東行為:商業計畫不合理、盲目向金融業擴張、投資金融業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薄弱等。

意見對控股股東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脫離主業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高杠杆投資、關聯企業眾多、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

有這些行為之一的不得成為控股股東。 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企業, 5年內不得再投資成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

這些要求的提出都是有針對性的。 人民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近年來, 部分非金融企業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 盲目向金融業擴張, 助長了脫實向虛和杠杆率高企;還有少數非金融企業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 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使得實體板塊與金融板塊風險交叉傳遞。

(小標題)什麼錢都能投資金融業?NO!

金融業是經營“錢”的, 但並不是什麼錢都能投資金融機構,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必須使用自有資金。

人民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近年來, 一些企業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 甚至虛假注資、迴圈注資, 導致金融機構資本不實, 抵禦風險能力削弱。

意見提出,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 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 不得虛假注資、迴圈注資和抽逃資本, 不得以理財資金、投資基金或其他金融產品等形式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

(小標題)投資金融業, 要接受哪些監管?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 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 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 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 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

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 意見要求, 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 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 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 意見要求, 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 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 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 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係、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小標題)是要限制企業投資金融業嗎?

不要以為提出這麼多要求, 就是要限制企業投資金融業。 意見沒有搞“一刀切”, 而是對不同股東按重要性原則實施差異化監管, 對一般財務性投資, 不作過多限制, 重點規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

意見提出, 要堅持規範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並重, 在堅持非金融企業依法依規投資金融機構的同時, 支援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 拓寬資本補充管道。

人民銀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一些實力較強、行為規範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 有助於優化資本配置, 提升競爭力, 也有利於金融機構擴大資本來源, 改善股權結構, 增強金融業和實體經濟的相互認知和理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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