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資管新規最受市場關注的是過渡期的時間長度, 此前, 在徵求意見階段, 監管層設置過渡期限為發佈實施後至2019年6月30日。 但隨後也有諸多消息表稱過渡期將延長。
在新規中, 監管層最終將過渡期設定在2020年底。 《意見》指出, “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在本意見框架內研究制定配套細則, 配套細則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避免產生新的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 確保平穩過渡。 過渡期為本意見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底, 對提前完成整改的機構, 給予適當監管激勵。 過渡期內, 金融機構發行新產品應當符合本意見的規定。
另外, 《意見》指出為接續存量產品所投資的未到期資產, 維持必要的流動性和市場穩定, 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對接, 但應當嚴格控制在存量產品整體規模內, 並有序壓縮遞減, 防止過渡期結束時出現斷崖效應。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過渡期內的資產管理業務整改計畫, 明確時間進度安排, 並報送相關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由其認可並監督實施, 同時報備中國人民銀行。 過渡期結束後, 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本意見進行全面規範(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達不到協力廠商獨立託管要求的情形除外), 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或存續違反本意見規定的資產管理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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