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
4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協會兩會和外匯局聯合發佈《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 其中淨值化方向中的估值方法問題有了進一步明確。
《意見》指出, 金融資產堅持公允價值計量原則, 鼓勵使用市值計量。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
(一)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 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並持有到期。
(二)資產管理產品為封閉式產品, 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 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採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
金融機構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淨值, 應當採用適當的風險控制手段, 對金融資產淨值的公允性進行評估。 當以攤余成本計量已不能真實公允反映金融資產淨值時, 託管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調整會計核算和估值方法。 金融機構前期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加權平均價格與資產管理產品實際兌付時金融資產的價值的偏離度不得達到5%或以上, 如果偏離5%或以上的產品數超過所發行產品總數的5%, 金融機構不得再發行以攤余成本計量金融資產的資產管理產品。
同時, 《意見》要求, 金融機構對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實行淨值化管理, 淨值生成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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