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 經國務院同意,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 日前,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 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 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 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 《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 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