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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27日, 經國務院同意,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 日前,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 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 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 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但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產品一一對應。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 資金信託, 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 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 《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 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 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 適用《意見》, 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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