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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發佈實際控制關係帳戶管理辦法

4月27日, 上期所網站消息, 為有效管理實際控制關係帳戶, 維護期貨市場秩序, 促進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上期所發佈《上海期貨交易所實際控制關係帳戶管理辦法》。

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認定為行為人對他人期貨帳戶的交易具有實際控制關係:

(一)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控股股東, 即行為人的出資額占他人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 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行為人作為他人的開戶授權人、指定下單人、資金調撥人、結算單確認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託代理人;

(三)行為人作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或者行為人與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夥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一致的;

(四)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配偶關係;

(五)行為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關係, 且對他人期貨帳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六)行為人通過投資關係、協定、融資安排或者其他安排, 能夠對他人期貨帳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七)行為人對兩個或者多個他人期貨帳戶的日常交易決策具有決定權或者重大影響;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者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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