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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東莞買首套房公積金最高貸120萬,二套房首付40%

公積金新政利好首套剛需

4月28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發佈《關於調整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的通知》,除上述政策外,還包括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於職工家庭收入的60%;商轉公貸款選擇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帳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深圳市)開設的個人有效人民幣活期儲蓄帳戶(具體的銀行名稱及受理範圍詳見中心網站)。

此次公積金政策調整,恰逢五一到來,首套房貸額度由原來的80萬提高到120萬,對市場釋放利好。 同時,二套額度保持不變且首付由30%提高到40%,契合房住不炒的政策。

額度的提高,對用公積金貸款購房者來說,能省下相當大一筆支出。 以120萬房貸、30年,等額本息還款為例,按目前商業貸款利率上浮20%,30年共需支付本息256萬,月供7102元。

若以公積金貸款基準利率3.25%計算,30年共需支付本息188萬元,月均還款只需5222元,比商業貸款少支付68萬元利息。

值得一提的是,市住房公積金中心還對此次政策給予瞭解讀,可以讓市民更清楚政策出臺的原因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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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住房套數的認定維持原有做法不變,即認房認貸:僅審核申請人家庭在我市房管系統登記的住房、僅審核申請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次數,沒有登記或登記在外市的住房不在審核範圍、商業貸款的次數不在審核範圍,這也是認真落實市委市政府要求各部門政策要聚焦于增進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盡可能使貸款額度提高有助於職工更好地實現在我市安居樂業。

新政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港澳臺同胞,符合貸款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解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第二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建金管〔2006〕52號)指出在職職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員”,《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東府〔2007〕115號、東府〔2013〕103號)均規定在職職工不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員,但由於我市包括港澳臺在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分佈較廣,長期在我市生活工作的港澳臺人員不在少數,事實上也有港澳臺人員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需要。

我市原來面向港澳臺人員的住房公積金政策包括:一是不作為強制繳存擴面對象,但允許根據個人意願繳存。 二是除了與內地(大陸)繳存職工享有同等提取政策待遇之外,港澳臺人員離職可按“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定居”辦理提取。 三是港澳臺人員不可以申請貸款,但繳存滿6個月且當前正常繳存的,其繳存基數可納入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發展的政策措施”和“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臺灣同胞福祉”,今年早些時候省住建廳聯合省財政廳、人行廣州分行、省港澳事務辦、省台辦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等五部門關於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享有住房公積金待遇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粵建金〔2018〕22號),要求“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按照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出臺在內地(大陸)就業的港澳臺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的實施辦法”。

對照該檔規定,我市原來的相關政策除不能申請貸款之外,其餘做法已得到執行,此次取消對港澳臺人員申請貸款的限制,體現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國家檔要求,實現了港澳臺同胞同等享有貸款權利。

新政四:供收比核定:該筆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於職工家庭月收入的60%。

解讀:我市與深圳等城市一樣採用繳存基數核定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這一做法有部門規章作為政策依據並合乎情理,且有利於簡化審核手續、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但為了放大額度提高所釋放的效應,更好的滿足職工貸款購房所需,根據住建部等三部門《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規定,供收比上限同步提高至60%。

新政五:商轉公貸款選擇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帳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深圳市)開設的個人有效人民幣活期儲蓄帳戶(具體的銀行名稱及受理範圍詳見中心網站)。

解讀:原有政策要求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帳戶須為原商貸還貸帳戶,由於我中心業務及結算系統依託於協力廠商支付平臺,這導致部分沒有與該支付平臺運營單位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的商貸借款人無法辦理商轉公,使得這部分職工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低利率的優惠。為此我們將收款帳戶調整為只需收款帳戶為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儲蓄帳戶即可。

新政四:供收比核定:該筆住房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於職工家庭月收入的60%。

解讀:我市與深圳等城市一樣採用繳存基數核定家庭收入計算供收比,這一做法有部門規章作為政策依據並合乎情理,且有利於簡化審核手續、提高風險防控能力,但為了放大額度提高所釋放的效應,更好的滿足職工貸款購房所需,根據住建部等三部門《關於切實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號)“月還款額與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規定,供收比上限同步提高至60%。

新政五:商轉公貸款選擇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帳戶可提供廣東省內(除深圳市)開設的個人有效人民幣活期儲蓄帳戶(具體的銀行名稱及受理範圍詳見中心網站)。

解讀:原有政策要求以貸沖貸方式的收款帳戶須為原商貸還貸帳戶,由於我中心業務及結算系統依託於協力廠商支付平臺,這導致部分沒有與該支付平臺運營單位簽訂合作協定的銀行的商貸借款人無法辦理商轉公,使得這部分職工無法享受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低利率的優惠。為此我們將收款帳戶調整為只需收款帳戶為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儲蓄帳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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