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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主動告知病情,保險公司為何解除合同、不退保費?

先看一個案例:2015年8月7日, 家住湖南的沈女士(43歲)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附加提前給付重疾險, 保額20萬, 投保時健康告知全部勾否。 同年11月7日, 沈女士想起5年前有做過白內障手術, 於是進行了補充告知, 保險公司下達了要求體檢的通知函, 體檢發現沈女士有高血壓和高血脂, 於是拒保解除合同, 僅退還現金價值。

為什麼客戶主動補充告知, 卻被要求體檢?為何體檢發現有問題, 僅退還現金價值, 卻不是退還保費呢?“保險觀察”來給大家捋一捋。

隨著保險知識的普及, 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了健康告知的重要性。

所謂健康告知, 就是在各大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上, 會有一個對你健康狀況的基本詢問, 主要涉及到是否有既往病史, 近幾年內是否有過住院、檢查異常等情況。

某保險公司健康告知樣本

你在投保時需要仔細閱讀健康告知, 根據自己情況來判斷是否符合健康告知,

符合的話勾是, 不符合的話就勾否, 並在備註欄進行詳細情況告知。

如果勾的都是否的話, 表示健康狀況無異常, 投保單提交後可以最快的速度承保下來。

如果有勾否的話, 需要儘量提供完整的相關診斷、複查報告, 保險公司會根據你提交的資料和告知內容進行核保, 視情況做出標體承保、加費、責任除外、延期或者拒保的決定。

如實告知後可能獲得的投保結論

因此, 健康告知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如果刻意隱瞞既往病史和住院史不告知, 出險理賠的時候是很容易碰到糾紛的!

但是本文開頭發生的就是一種尷尬的情況, 消費者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 承保之後才想到有既往病史或住院史未告知, 此時再進行補充告知, 意味著保險公司要重新進行核保, 進行風險評估, 再次作出標體承保、加費、責任除外、延期或者拒保的決定。

如果補充告知遇到最壞的拒保結果, 那麼保險公司普遍的做法就是退還現金價值, 而不是退還保費。 這麼做是否合理呢?

首先說結論:這麼做是合情合理的!

再說為什麼?

因為在任何銷售行業, 都是老客戶的維護成本要遠低於新客戶的開發成本, 保險也不例外。 一張新單的開單成本全部集中在頭幾年, 比如管道費用(如傭金、獎金、競賽獎勵)、運營成本(工資、交金、廣告、場地、水電煤等), 而要攤薄這些成本就需要客戶持續繳費。

因此, 一般一張保單從開單到開始盈利, 一般需要5、6年的時間。 在這個過程中, 如果客戶提前退保, 保險公司就是虧損的。

保險公司出單成本主要集中在頭幾年

從這個角度來說, 如果補充告知後退還現金價值, 就個單而言保險公司已經是虧損的, 如果退還保費, 那虧損將更為嚴重。

除此之外, 還有一個更重要的原因, 如果補充告知可退還保費的話, 會留下巨大的套利空間, 令不法分子有利可圖。

這個邏輯細細想一下就會明白, 保單承保後投保人支付保費, 保險公司支付給業務員傭金。 之後投保人進行補充告知, 保險公司退還保費, 那麼之前支付的傭金就變成套利了。 如果有心之人和業務員串通,保險公司將蒙受巨大損失。

有的人要說了,我在投保時是真的忘記了,並非故意不告知。不告知又怕日後有理賠風險,補充告知了萬一拒保又會蒙受損失,怎麼辦?

這裡分兩種情況:

一是此時還在猶豫期內,那麼毫無疑問,大膽進行補充告知,萬一拒保的話,是可以退回全部保費的,你最多損失10元的工本費。

等待期內補充告知被拒保可退還保費

二是已經過了猶豫期,如果補充告知被拒保,正常流程就是退還現金價值了。但是你可以援引《保險法》第16條,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有望獲得高於現金價值的退款。

《保險法》第16條有關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對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的情況,可以區分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及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兩種。

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退還保費;如果是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應該退還保險費。

雖然《保險法》第16條是在出險理賠時,針對未如實告知情況的判別,但援引到補充告知情形之中仍然具備類似的法律意義。

投保人主動進行補充告知,按常理推斷可以判定為非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據此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也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

善用《保險法》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你提出這一點,一般保險公司會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和你協商退還的金額,而這個金額普遍是要高於現金價值的。

當然,你如果想全部拿回保費,難度還是較大的,畢竟未如實告知的主責方還是在你,除非業務員在你投保過程中有誘導你不進行如實告知情況,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訴拿回全部保費。

我是保險觀察,一個客觀、專業、有溫度、有態度的保險自媒體。請關注我,讓我把專業帶給你!如果有任何保險問題,歡迎諮詢!

如果有心之人和業務員串通,保險公司將蒙受巨大損失。

有的人要說了,我在投保時是真的忘記了,並非故意不告知。不告知又怕日後有理賠風險,補充告知了萬一拒保又會蒙受損失,怎麼辦?

這裡分兩種情況:

一是此時還在猶豫期內,那麼毫無疑問,大膽進行補充告知,萬一拒保的話,是可以退回全部保費的,你最多損失10元的工本費。

等待期內補充告知被拒保可退還保費

二是已經過了猶豫期,如果補充告知被拒保,正常流程就是退還現金價值了。但是你可以援引《保險法》第16條,和保險公司進行協商,有望獲得高於現金價值的退款。

《保險法》第16條有關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對投保人未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的情況,可以區分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以及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兩種。

如果是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退還保費;如果是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應該退還保險費。

雖然《保險法》第16條是在出險理賠時,針對未如實告知情況的判別,但援引到補充告知情形之中仍然具備類似的法律意義。

投保人主動進行補充告知,按常理推斷可以判定為非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因此據此要求保險公司退還保費也是有一定法律依據的。

善用《保險法》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你提出這一點,一般保險公司會根據雙方的責任比例,和你協商退還的金額,而這個金額普遍是要高於現金價值的。

當然,你如果想全部拿回保費,難度還是較大的,畢竟未如實告知的主責方還是在你,除非業務員在你投保過程中有誘導你不進行如實告知情況,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訴拿回全部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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