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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起收監執行案件剖析社區矯正收監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完善

一、案件基本情況

罪犯馬某, 男, 漢族, 1986年10月5日生, 初中文化程度, 家住陝西省淳化縣馬家鎮馬家嶺村。 2012年12月25日被該縣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並處罰金10000元, 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同日被該縣人民法院以吞食異物、雖經治療但異物尚在體內, 隨時可能進行手術治療為由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在矯正期間, 馬某未經批准離開淳化縣域、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一個月以上, 不按規定向司法所提交身體複查情況, 在縣司法局向其發出書面警告後,仍沒有提交身體複查情況。

縣司法局經過研究, 認為馬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向該縣人民法院提出收監執行建議。 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收監執行決定, 交由縣司法局收監執行。

二、法律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及時收監:……(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 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四百三十四條)

第四百三十三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原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的人民法院, 應當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收監執行建議書後十五日內, 作出收監執行的決定:……(二)未經批准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經警告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報告行蹤, 脫離監管的;……(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四百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收監執行決定書送交罪犯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由其根據有關規定將罪犯交付執行。 收監執行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三]《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二款,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向批准、決定機關提出收監執行的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明材料,批准、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作出決定:……(二)未經司法行政機關批准擅自離開居住的市、縣(旗),經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報告行蹤,脫離監管的;……(五)保外就醫期間不按規定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經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三、收監執行過程

該縣人民法院作出收監執行決定後, 依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三十四條之規定, 將《收監執行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送達縣司法局, 由縣司法局交付執行。

縣司法局在收到《收監執行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後, 由於是收監執行第一案, 專題開會進行安排部署, 成立了收監執行工作組, 要求工作組積極查找罪犯下落, 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防止罪犯聞風而逃, 確保抓捕收監順利安全。 同時, 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在當日便向縣公安局發出了《協助執行函》, 縣公安局在收到函後, 口頭同意協助執行,

但並沒有採取相應行動。 但罪犯一日不收監, 就存在社會危險性, 縣司法局領導和工作組成員壓力很大。 工作組採取走訪親鄰、所在村委會領導等辦法, 積極查找罪犯下落, 在千方百計與馬某及其近親屬聯繫上以後, 以辦理外出審批手續為由督促罪犯到縣司法局報到, 在同罪犯通知了具體報到達時間和地點後, 縣司法局又向縣公安局發出了《協助執行函》, 明確了執行抓捕的時間和地點。 在收到《協助執行函》後, 公安機關的答覆是在罪犯報到後, 由縣司法局先穩控, 再由公安機關實施抓捕, 並不派員全程參與。

當日, 向罪犯通知的報到時間是上午九時, 時間到後罪犯並沒有按時報到, 中途罪犯手機又關機, 無法聯繫,工作組成員只能耐心等待,罪犯直到下午才來報到。報到後,工作組以談話為由對罪犯實行穩控,同時通知公安局派員抓捕。在焦急的等待中,縣公安局只過來一名員警對罪犯帶上手銬,工作組認為一名員警執行抓捕不符合規定,不利於安全保障,要求公安局最少派兩名員警執行抓捕任務,隨後公安局又派了一名員警執行任務。縣司法局依法向罪犯馬某宣讀了《收監執行決定書》,然後對其進行了談話,形成談話筆錄。隨後,縣司法局聯繫縣看守所關押。縣看守所以罪犯身體內有異物、不宜收監為由,不同意接收。經過長時間的協調、請示,縣看守所才同意接收。在對罪犯體檢後,交付看守所關押,最後由看守所交付監獄執行。

四、幾點體會

在罪犯馬某交付執行一案中,縣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員盡職盡責,局領導協調,工作組成員具體實施,在法律賦予的有限許可權內積極規範運作,雖歷經波折,但從收到法院收監執行決定到交付看守所只用了兩天時間,最終安全將罪犯交付執行,可謂有喜有憂,喜的是結果,憂的是過程,親身經歷,體會頗多。

一是縣級司法局有職無權。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在對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主體是縣級司法局,公安機關僅是協助。而罪犯的收監執行涉及查找、抓捕、關押等環節和措施,對於查找罪犯下落,司法局缺乏一些技術性手段,查找難度大;對於抓捕、關押,縣級司法局沒有對罪犯採取抓捕關押的職權和措施,雖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予以協助,但協助的程式、內容及不協助的後果和責任等均沒有明確規定,在公安機關不協助、消極協助或協助不力的情況下,縣級司法局只能望而興歎。(編者注: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被裁定、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決定後,立即通知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實施追捕。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實施網上追逃。)

二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在對罪犯馬某收監執行過程中,工作組成員深入一線進行查找,直至將罪犯誘至縣司法局,縣公安局始終沒有派員參與。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只是一般公務員,沒有進行過專門培訓,沒有配發專門器械,在對罪犯收監執行的過程中,人身安全時刻面臨危險,對此現狀,縣級司法局束手無策,但職責在身,只能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三是交付執行的程式有待進一步完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被法院判處拘投並決定暫予執行的罪犯,在法院決定收監執行時,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公安看守所執行;被法院判處拘投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法院決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時,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公安看守所執行;對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於有期徒刑最少期限為六個月,在法院決定收監執行時,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對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時,由於有期徒刑最少期限為六個月,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對於假釋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時,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看守所執行;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由監獄執行。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或看守所。這一條款是選擇式的,罪犯或者送監獄,或者送看守所,主要看罪犯的刑罰種類和餘刑期限。在實踐操作中,縣級司法局將罪犯交付看守所相應來講,因為每個縣都有看守所,交付執行的協調、銜接相對容易,但也存在罪犯安全保障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問題,在協調交付方面也存在不接收等現象,在法律上缺乏保障。如果由縣級司法局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交付執行的協調、銜接難度很大,目前又沒有出臺關於司法行政機關交付監獄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無法可依,交付主體、程式、服刑場所等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四是異地裁判、決定的社區矯正人員,被撤銷非監禁刑後收監執行難。《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異地,特別是外省市判決、裁定、決定非監禁刑,回居住地進行社區矯正的人員,異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如何執行並沒有具體規定,只是籠統規定居住地縣級司法局為執行的主體。但是目前法律並未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獨立的押送權,需要由公安機關協助,加上異地押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難以保障到位,縣級司法局目前也無力承擔該項執法成本,造成對該類罪犯收監執行互相扯皮、推諉,久拖不執行,遲遲不能將罪犯收監。對異地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但是並沒有明確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還是裁決法院地公安機關協助,造成在協助方面公安機關推諉址皮。

五、幾點建議

社區矯正工作從2003年試點,到全面推行已達十年。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管制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隨後兩高兩部出臺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這一辦法類似於司法解釋,卻不同於司法解釋,將社區矯正職能賦予司法行政機關來實施,但司法司政機關不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社區矯正職能還需要法律的明確授權,司法行政機關只是“代行”社區矯正職能。社區矯正工作實踐呼喚法律的出臺,這是對社區矯正工作從法律層面進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者期盼法律的出臺,這是對社區矯正工作者“正名”,也是對社區矯正工作者的保護。目前,《社區矯正法》立法正在推進中,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還需要一個過程。通過司法實踐,尤其是經過對罪犯馬某收監執行一案,筆者根據自身體會,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設立社區矯正執法機構。在司法行政部門下設社區矯正工作專門機構,屬司法局下設機構,專司社區矯正職權。縣級司法局下設的社區矯正專門機構最低為副科級建制,名稱叫“社區矯正工作局”或“社區矯正大隊”均可,要明確刑罰執行屬性,落實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二、社區矯正專門機構要有員警編制。長期以來,“員警管罪犯”的觀念已植入人們心中,尤其是罪犯對員警的監管是從心中接受和服從的,而對於在社會上服刑接受社區矯正工作者的監管是存在抵觸心理的。社區矯正本質屬性是刑罰執行,對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罪犯在社會上服刑體現了人文關懷和人性化執法,由社區矯正工作者並吸納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是為了體現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化特點。但社會化並不能否定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因此,為了明確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屬性,確保重點人員日常監管及收監執行的順利開展,正視社區矯正人員也是罪犯、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的這一現實,在司法局下設的社區矯正機構及各司法所均要有員警編制,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由社區矯正員警、社區矯正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共同組成,這樣才能體現刑罰執行的國家暴力屬性,也才能使刑罰執行的專屬性與社會化做到有機結合,才能使社區矯正工作收到良好效果。要對社區矯正員警要進行專門培訓,提高搏鬥、擒拿、射擊等安全保衛水準,並配備警用車輛、械具等警用裝備。社區矯正員警主要參與入矯及解矯宣告的定全保衛、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社區矯正人員和脫離監管人員的查找、社區矯正重點人員的監管、警告的宣告、公益勞動和集體學習教育的安全保衛、突發事件的處置、收監執行的抓捕及押送等工作。因此建議在出臺《社區矯正法》時,要明確對罪犯收監執行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也有職權和能力實施收監執行了,公安機關的協助就可有可無了。

三、明確收監執行程式。目前,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具體程式缺乏法律規定,造成具體工作盲從。建議在《社區矯正法》中或者單獨出臺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具體規定,在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員警身份、賦予社區矯正員警抓捕、押送權的基礎上,明確收監執行的主體就是司法行政機關,明確規定收監執行的具體程式,使收監執行有法可依。對於異地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人員被撤銷非監禁刑後,應當確立“就近執行”原則,即包括,“就近提請、就近裁決、就近執行”。即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判、決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達到撤銷非監禁刑條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可向與原判人民法院同級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提請撤銷非監禁刑建議,並及時通報原裁決機關,居住地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應及時作出裁決,並將結果告知原裁決機關;撤銷非監禁刑後,裁決機關應及時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公安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人民檢察院,由司法行政機關將罪犯投送居住地看守所、監獄執行。這樣規定,可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及執行效率。

無法聯繫,工作組成員只能耐心等待,罪犯直到下午才來報到。報到後,工作組以談話為由對罪犯實行穩控,同時通知公安局派員抓捕。在焦急的等待中,縣公安局只過來一名員警對罪犯帶上手銬,工作組認為一名員警執行抓捕不符合規定,不利於安全保障,要求公安局最少派兩名員警執行抓捕任務,隨後公安局又派了一名員警執行任務。縣司法局依法向罪犯馬某宣讀了《收監執行決定書》,然後對其進行了談話,形成談話筆錄。隨後,縣司法局聯繫縣看守所關押。縣看守所以罪犯身體內有異物、不宜收監為由,不同意接收。經過長時間的協調、請示,縣看守所才同意接收。在對罪犯體檢後,交付看守所關押,最後由看守所交付監獄執行。

四、幾點體會

在罪犯馬某交付執行一案中,縣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員盡職盡責,局領導協調,工作組成員具體實施,在法律賦予的有限許可權內積極規範運作,雖歷經波折,但從收到法院收監執行決定到交付看守所只用了兩天時間,最終安全將罪犯交付執行,可謂有喜有憂,喜的是結果,憂的是過程,親身經歷,體會頗多。

一是縣級司法局有職無權。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公安機關予以協助。在對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主體是縣級司法局,公安機關僅是協助。而罪犯的收監執行涉及查找、抓捕、關押等環節和措施,對於查找罪犯下落,司法局缺乏一些技術性手段,查找難度大;對於抓捕、關押,縣級司法局沒有對罪犯採取抓捕關押的職權和措施,雖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公安機關予以協助,但協助的程式、內容及不協助的後果和責任等均沒有明確規定,在公安機關不協助、消極協助或協助不力的情況下,縣級司法局只能望而興歎。(編者注: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被裁定、決定收監執行的社區服刑人員在逃的,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裁定、決定後,立即通知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其負責實施追捕。

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和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收監執行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公安機關根據案情決定是否實施網上追逃。)

二是社區矯正工作人員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在對罪犯馬某收監執行過程中,工作組成員深入一線進行查找,直至將罪犯誘至縣司法局,縣公安局始終沒有派員參與。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只是一般公務員,沒有進行過專門培訓,沒有配發專門器械,在對罪犯收監執行的過程中,人身安全時刻面臨危險,對此現狀,縣級司法局束手無策,但職責在身,只能是小心小心再小心。

三是交付執行的程式有待進一步完善。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被法院判處拘投並決定暫予執行的罪犯,在法院決定收監執行時,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公安看守所執行;被法院判處拘投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法院決定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時,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公安看守所執行;對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於有期徒刑最少期限為六個月,在法院決定收監執行時,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對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時,由於有期徒刑最少期限為六個月,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對於假釋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時,余刑在三個月以下的,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付看守所執行;余刑在三個月以上的,縣級司法局應將罪犯交由監獄執行。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或看守所。這一條款是選擇式的,罪犯或者送監獄,或者送看守所,主要看罪犯的刑罰種類和餘刑期限。在實踐操作中,縣級司法局將罪犯交付看守所相應來講,因為每個縣都有看守所,交付執行的協調、銜接相對容易,但也存在罪犯安全保障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問題,在協調交付方面也存在不接收等現象,在法律上缺乏保障。如果由縣級司法局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交付執行的協調、銜接難度很大,目前又沒有出臺關於司法行政機關交付監獄執行的相關法律規定,無法可依,交付主體、程式、服刑場所等沒有明確規定,造成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四是異地裁判、決定的社區矯正人員,被撤銷非監禁刑後收監執行難。《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對異地,特別是外省市判決、裁定、決定非監禁刑,回居住地進行社區矯正的人員,異地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如何執行並沒有具體規定,只是籠統規定居住地縣級司法局為執行的主體。但是目前法律並未賦予司法行政機關獨立的押送權,需要由公安機關協助,加上異地押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難以保障到位,縣級司法局目前也無力承擔該項執法成本,造成對該類罪犯收監執行互相扯皮、推諉,久拖不執行,遲遲不能將罪犯收監。對異地人民法院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由公安機關協助,但是並沒有明確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還是裁決法院地公安機關協助,造成在協助方面公安機關推諉址皮。

五、幾點建議

社區矯正工作從2003年試點,到全面推行已達十年。新修改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宣告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管制的罪犯由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隨後兩高兩部出臺了《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這一辦法類似於司法解釋,卻不同於司法解釋,將社區矯正職能賦予司法行政機關來實施,但司法司政機關不等同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社區矯正機構,司法行政機關行使社區矯正職能還需要法律的明確授權,司法行政機關只是“代行”社區矯正職能。社區矯正工作實踐呼喚法律的出臺,這是對社區矯正工作從法律層面進行規範;社區矯正工作者期盼法律的出臺,這是對社區矯正工作者“正名”,也是對社區矯正工作者的保護。目前,《社區矯正法》立法正在推進中,但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還需要一個過程。通過司法實踐,尤其是經過對罪犯馬某收監執行一案,筆者根據自身體會,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設立社區矯正執法機構。在司法行政部門下設社區矯正工作專門機構,屬司法局下設機構,專司社區矯正職權。縣級司法局下設的社區矯正專門機構最低為副科級建制,名稱叫“社區矯正工作局”或“社區矯正大隊”均可,要明確刑罰執行屬性,落實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確保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

二、社區矯正專門機構要有員警編制。長期以來,“員警管罪犯”的觀念已植入人們心中,尤其是罪犯對員警的監管是從心中接受和服從的,而對於在社會上服刑接受社區矯正工作者的監管是存在抵觸心理的。社區矯正本質屬性是刑罰執行,對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罪犯在社會上服刑體現了人文關懷和人性化執法,由社區矯正工作者並吸納社會工作者、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是為了體現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化特點。但社會化並不能否定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因此,為了明確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屬性,確保重點人員日常監管及收監執行的順利開展,正視社區矯正人員也是罪犯、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的這一現實,在司法局下設的社區矯正機構及各司法所均要有員警編制,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隊伍由社區矯正員警、社區矯正工作者、社會工作者、志願者共同組成,這樣才能體現刑罰執行的國家暴力屬性,也才能使刑罰執行的專屬性與社會化做到有機結合,才能使社區矯正工作收到良好效果。要對社區矯正員警要進行專門培訓,提高搏鬥、擒拿、射擊等安全保衛水準,並配備警用車輛、械具等警用裝備。社區矯正員警主要參與入矯及解矯宣告的定全保衛、不按規定時間報到的社區矯正人員和脫離監管人員的查找、社區矯正重點人員的監管、警告的宣告、公益勞動和集體學習教育的安全保衛、突發事件的處置、收監執行的抓捕及押送等工作。因此建議在出臺《社區矯正法》時,要明確對罪犯收監執行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也有職權和能力實施收監執行了,公安機關的協助就可有可無了。

三、明確收監執行程式。目前,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具體程式缺乏法律規定,造成具體工作盲從。建議在《社區矯正法》中或者單獨出臺社區矯正人員收監執行具體規定,在明確規定社區矯正人員員警身份、賦予社區矯正員警抓捕、押送權的基礎上,明確收監執行的主體就是司法行政機關,明確規定收監執行的具體程式,使收監執行有法可依。對於異地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非監禁刑的社區矯正人員被撤銷非監禁刑後,應當確立“就近執行”原則,即包括,“就近提請、就近裁決、就近執行”。即外省市人民法院裁判、決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達到撤銷非監禁刑條件,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可向與原判人民法院同級的居住地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提請撤銷非監禁刑建議,並及時通報原裁決機關,居住地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應及時作出裁決,並將結果告知原裁決機關;撤銷非監禁刑後,裁決機關應及時將相關法律文書送達給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和居住地公安機關,同時抄送居住地人民檢察院,由司法行政機關將罪犯投送居住地看守所、監獄執行。這樣規定,可節約司法成本,提高司法及執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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