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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迎強監管,“主業不夠金融湊"或成歷史

4月27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規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

《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般性財務投資, 不作過多限制;對於主要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 進行嚴格規範。

在金融機構控股股東的資質要求方面, 《指導意見》對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股東實施差異化監管, 主要規範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 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

強化股東資質要求。

從正面清單看, 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應當核心主業突出、資本實力雄厚、公司治理規範、股權結構清晰、管理能力達標、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和杠杆水準適度, 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資金融業的商業計畫, 並且控股股東原則上還要滿足連續3年盈利、淨資產不低於總資產40%等要求。

從負面清單看, 非金融企業脫離主業需要盲目向金融業擴張、風險管控薄弱、進行高杠杆投資、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 不得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 對所投資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的非金融企業, 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再成為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的報告認為,

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的實體企業試圖涉獵金融業來提高自身盈利的行為。

從規範資金來源方面, 《指導意見》指出, 近年來, 一些非金融企業將銀行貸款、發債資金、理財資金等用來投資金融機構, 甚至虛假注資、迴圈注資, 導致金融機構資本不實, 抵禦風險能力削弱。

為此, 《指導意見》要求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應當以自有資金出資, 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不得以委託資金、負債資金、“名股實債”等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 不得虛假注資、迴圈注資和抽逃資本。 穿透識別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 禁止以代持、違規關聯等方式持有金融機構股權。

交行的報告稱, 《意見》促進實業與金融業良性互動,

有利於我多產融結合的長遠規範發展, 推動產融結合回歸“以融促產、以產帶融”的本意, 使得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能夠相互有利、互動發展, 同時促進實體企業更多地回歸主業、聚焦主業, 理順金融和實體關係, 推動整體經濟實現高品質發展。 同時為規範和監管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前提和準備, 預計金控公司相關監管意見有可能很快出臺。

除此, 《指導意見》還完善了公司治理要求, 並對關聯交易進行規範。 同時, 按照“新老劃斷”原則, 《指導意見》對新發生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行為, 嚴格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執行;對《指導意見》發佈前, 涉及以非自有資金投資、通過不正當關聯交易投資等行為, 進行規範。 對於不符合要求、確需市場退出的,

依法積極穩妥實施市場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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