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 經國務院同意,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
《意見》於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期一個月。 徵求意見過程中, 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回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 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 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 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方面, 《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 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 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在產品淨值化管理方面, 《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 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 兼顧市場訴求, 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 《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 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准入, 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 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 同時, 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 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一杠杆水準方面, 《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力, 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杠杆,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 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 相比徵求意見稿, 《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 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 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 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 確保市場穩定。
統一資管監管框架及標準的呼聲已久。 近年來, 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 規模不斷攀升, 截至2016年末, 銀行表內、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分別為5.9萬億元、23.1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17.5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畫、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畫的規模分別為9.2萬億元、10.2萬億元、17.6萬億元、16.9萬億元;保險資管計畫餘額為1.7萬億元。
此前, 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 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資管業務涉及的機構眾多, 包括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均有資管業務, 涉及的產品更是廣泛, 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 資金信託計畫, 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管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等。 因此, 各個機構相對應的監管機構此前都有各自的監管要求, 規則複雜且要求不一。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 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 《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 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 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 適用《意見》, 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意見》對智能投顧作出了明確規定。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 在資管領域就突出體現在智慧投資顧問。 近年來, 智慧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 在國內也發展迅速, 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物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週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資訊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點選連結,查看文件詳情:《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責編:王玥)
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物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週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資訊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點選連結,查看文件詳情:《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責編: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