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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落地!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

4月27日, 經國務院同意,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

《意見》於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為期一個月。 徵求意見過程中, 金融機構、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各方給予了廣泛關注。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對回饋意見進行反復研究和審慎決策, 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學合理的意見, 結合市場影響評估結果, 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

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投資方面, 《意見》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核心要素, 提出期限匹配、限額管理等監管措施, 引導商業銀行有序壓縮非標存量規模。

在產品淨值化管理方面, 《意見》要求資產管理(以下簡稱資管)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 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 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產, 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產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 兼顧市場訴求, 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 《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產品的監管標準, 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准入, 促進資管產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 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 同時, 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 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統一杠杆水準方面, 《意見》充分考慮了市場需求和承受力, 根據不同產品的風險等級設置了不同的負債杠杆,

參照行業監管標準, 對允許分級的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分級比例。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 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 相比徵求意見稿, 《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 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 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產也作出妥善安排, 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產負債表內, 確保市場穩定。

統一資管監管框架及標準的呼聲已久。 近年來, 我國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 規模不斷攀升, 截至2016年末, 銀行表內、表外理財產品資金餘額分別為5.9萬億元、23.1萬億元;信託公司受託管理的資金信託餘額為17.5萬億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畫、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畫的規模分別為9.2萬億元、10.2萬億元、17.6萬億元、16.9萬億元;保險資管計畫餘額為1.7萬億元。

此前, 由於同類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一致, 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範、監管套利、產品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 資管業務涉及的機構眾多, 包括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均有資管業務, 涉及的產品更是廣泛, 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 資金信託計畫, 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和保險資管機構發行的資管產品等。 因此, 各個機構相對應的監管機構此前都有各自的監管要求, 規則複雜且要求不一。

《意見》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 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

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 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 金融機構可以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 但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產品一一對應。 資管產品包括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 資金信託, 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等。 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佈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佈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 《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 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 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產品。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資基金的發行和銷售。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 其中沒有明確規定的, 適用《意見》, 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意見》對智能投顧作出了明確規定。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 在資管領域就突出體現在智慧投資顧問。 近年來, 智慧投資顧問在美國市場快速崛起, 在國內也發展迅速, 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物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週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資訊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點選連結,查看文件詳情:《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責編:王玥)

目前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物件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而且,演算法同質化可能引發順週期高頻交易,加劇市場波動,演算法的“黑箱屬性”還可能使其成為規避監管的工具,技術局限、網路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為此,《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產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演算法同質化,因演算法模型缺陷或資訊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點選連結,查看文件詳情:《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責編: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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