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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消上市券商財務年報更正後需全面審計的要求

4月27日,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表示, 近日, 證監會發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資訊的更正及相關披露》(2018年修訂), 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常德鵬指出, 為規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財務資訊披露行為, 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證監會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資訊的更正及相關披露》作出修訂。 本次修訂貫徹以資訊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 針對現行規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並結合新審計準則的變化, 進一步完善財務資訊更正的資訊披露監管要求,

旨在提升市場主體財務資訊披露品質, 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資訊需求。

常德鵬介紹, 本次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不再要求對更正後的年度財務報表一律進行全面審計, 允許基於更正事項的影響程度選擇執行全面審計或專項鑒證, 避免在更正事項對財務報表影響程度較低的情況下執行全面審計, 造成公司成本和審計資源的不必要耗費。 二是適度延長更正後經審計年度財務報表的披露期限, 給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留出足夠時間, 以合理保證更正後財務報告及其審計的品質。 三是改進和明確了部分披露方式和內容, 消除實務執行中對規定的不同理解, 為投資者提供更為豐富、有用的資訊。

修訂後的《財務資訊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共十一條, 包括總則性條款、適用範圍、具體編報和披露要求以及生效時間等。

(責編: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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