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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創企業融資時,會遇到的11個投資人保護條款,請知悉

1. 融資估值

“本輪融資投資後估值[x]萬人民幣或等值美元(包括[x]%的員工期權), 投資人投資[x]萬人民幣或等值美元, 獲得[x]%的股權。 ”

在這個過程中, 創業者需要搞清楚兩個問題:

估值是投資前估值還是投資後估值?

簡單舉個例子, 如果按投前估值2000萬計算, 投資人投資500萬, 占到的比例就是20%。 而如果按投後估值2000萬計算, 投資人投資500萬, 占到的比例就是25%。

投資估值包不包括員工期權?

如果投資條款中寫明包括員工期權, 以上面那個投資人投500萬占20%股份為例, 假設員工期權有10%, 那就意味著融資後創始團隊占股只剩70%。 如果條款中寫明不包括員工期權,

那融資結束後創始團隊還剩80%, 員工的期權池可以由創始團隊和投資人共同協商稀釋。

2. 優先清算權

“一旦發生公司清算事件, 投資人有權優先從可分配款項中獲得投資本金加上年[*]%的內部收益率, 剩餘的全部所得款項按比例分配給所有股東。

投資人的優先清算權具有參與型和非參與型兩種類型, 前者對投資人有利, 指在清算時, 投資人在有限拿走自己的那部分款項後, 還有權利參與之後所有股東的分配, 上面的條款就是這種類型。 後者對創業者有利, 指投資者拿走優先額後, 不再參與之後的分配。 在爭執不下時, 現在普遍會採取一些折中的方案, 例如設置“如果投資人直接按照股權比例來分配剩餘資產時, 收益已經超過投資本金的[x]倍, 就不再參加剩餘資產的分配”這樣的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清算”並不僅僅是指公司進行清算註銷, 投資人的優先清算權也適用於公司出售, 公司控制權變更, 包括股權、資產出售等情形。

另外, 一些強勢的投資人會要求具有強制清算公司的權利。 如果Term Sheet中有提及, 投資方有權利在公司團隊出現重大或惡意違約行為時, 要求強制清算, 但這種權利的要求在種子和天使輪投資中不太常見。

3. 贖回權

“如果公司未能在投資完成後[]年內實現合格IPO並上市, 投資人有權要求公司贖回全部或部分股份。 贖回價格為投資金額加上每年[]的內部回報率。 ”

在Term Sheet中投資方會設置這樣的保護條款, 很多財務投資人的資金是從 LP 那邊募集過來的, 資金本身也是有週期的, 當財務投資者資金到期, 但又無法通過公司上市進行財務退出時, 能夠保證有一個退出的管道。 但一旦投資人行權, 就會對整個團隊的後續發展造成巨大的影響。

在討論贖回權時, 創業者需要注意三個方面:

贖回價格

一般條款設定的內部回報率會在 8% - 12% 之間, 具體看一個商業博弈的結果。 還要注意條款中寫明的是稅前還是稅後的內部收益率, 稅前稅後價格可能相差20%。

觸發條件

最常見的贖回權觸發條件是“公司得到融資後, [x]年沒有上市”, 這個上市年限創業者可以和投資人進行協商。

違約贖回

違約贖回是當創始團隊與投資團隊出現重大的理念分歧時, 投資人救急的一種方式。 但一般來說種子輪和天使輪的融資金額不大, 投資人也清楚投資的是高風險高回報的專案, 由於這樣的原因, 投資人也不會在這個權利上過分的堅持。 因此早期項目的創業者不用在這個權益上糾結。

4. 創始人股份限制

各創始人[25]%的股份將於交割後的一年時悉數歸屬, 其餘[75]%的股份將在之後三年內按月等額分期歸屬與確權。

“上市或公司出售前創始人不得處分其持有的公司股權。 經投資人同意的創始人的股權轉讓, 投資人有權以同等條件優先於協力廠商受讓全部或部分股權, 或按股權比例與創始人一同向協力廠商出售股份。

創始人股份限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限制,一是股權歸屬限制,二是股權轉讓限制。前者是對創始團隊持股設置的一些限制條件(例如要全職工作x年),後者是指在股權完全歸屬創始人後,創始人在處理和轉讓股權時的一些限制。

兩者的目的其實都是盡可能的把創始人和創業公司的利益綁定在一起,以保證創始人全身心的進行工作。這個機制同時避免了創始團隊中中途有人離開時出現的股權處置不明確的情況。按這樣的機制,創始團隊有人離開時剩餘還未歸屬的部分劃到員工的期權池裡。

“股權歸屬限制”裡需要注意的點有:

歸屬與確權的年限

市面上普遍的期限是 4 年,對於創業者來說,這個時間越短越好。

期權歸屬年限開始計算的時間

從創始團隊的角度,從全職工作(公司成立)的時候就已經全身心付出,應該從那時開始就可以算。但從投資人角度,從投資的日期開始算比較合理。這塊是可以雙方去協商的。

確權的節奏

案例中確權節奏是第一年按年確權,後面三年按月確權。這個節奏是創業團隊可以與投資人進行協商的。對於創業者來說,按月確權、按季度確權比較友好,這意味著多工作一段時間就多持有一部分的股份。

“股權轉讓限制"裡需要注意的點有:

股權鎖定

一般來講,投資人會要求創始人在公司上市或公司被出售之前不能出售和轉讓自己的股份,除非得到自己的允許。

5. 董事會席位

“投資完成後,公司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投資人向公司董事會委派 x 名董事。”

創始團隊設置董事會的原則是要把握住團隊對董事會的控制權,這也意味著團隊要保證成員在董事會中占到多數。如果對每個投資方都給董事會的話,在滿足前面條件的情況下會造成董事會臃腫,影響決策效率。所以如果有多個投資方參加的投資的話,最好與投資方進行仔細磋商。

同時,A、B輪投資方也可能會要求獲得董事會的席位,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使用“禪讓”的機制,創業團隊可以與早期投資人協商在A 、B 輪的時候對董事會席位進行禪讓。因為 A 、B 輪投資方利益與天使投資人利益趨同,依然能起到保護利益的作用。另外,針對一些參投的小額投資人可以設置“觀察員”的角色,讓這些小額投資人可以對公司情況進行瞭解。但“觀察員”沒有表決權。

6. 否決權

否決權指投資人有權利否決公司的一些決策和安排,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否決權的結構安排

否決權行使可能會在公司股東會的層面,也可能是在公司董事會的層面。在股東會的層面是指,如果沒有投資者的同意,那麼有一些決議是不能通過的。董事會亦然。

否決權的範圍

投資人要否決權是為了保障投資安全,避免創始團隊出現極端損害公司、投資人利益的情況。但投資人過多的否決權可能會影響到創業公司的靈活決策,因此創始團隊與投資方可以在保障投資安全的情況下,去商量出一個靈活的機制。

早期天使的範圍會比較小,隨著輪次往後,投資人會要求更多的權利範圍。戰略投資人出於戰略投資的目的,會要求得到更多公司的控制權和控制範圍。

多個投資人時的否決權安排

在有多個投資人的時候,儘量避免給每個投資人一樣的否決權,影響決策效率。

7. 後續融資優先認購權

中間需要明確的是,投資者的優先認購權,針對的是增發的全部股份還是一部分股份?目前市面上常規的做法是投資方可以按現有的持股比例進行認購,以保證它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釋。另外,還有一種二次優先認購的機制,是指在有的投資人沒有行使優先認購權的情況下,其他投資人可以再對這部分股份行使優先優先認購權。

8. 領售權(拖售權)

“公司所有股東應簽署領售權協定,約定如投資人(或投資人的多數表決)同意出售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該等出售。”

擁有這個權利,投資人可以迫使創始人跟著它一起把公司的控制權賣掉。這個權利是創始團隊比較謹慎給予的權利,近年來這種權利越來越少。對於要求這樣權利的投資人,主要有這麼幾種緩和方案:

設置行權的門檻

要求賣掉公司的估值不能低於一定的門檻。例如不低於此次投資對公司估值的 3 倍。

行權主體設置為投資人+創始人

由於創始團隊不會輕易給出這樣的權利,所以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將行權主體設置為投資人+創始人,只有在雙方都同意時才能出售公司。這樣被拖帶出售的物件就變成了公司的小股東。

9. 反稀釋權

“投資完成後,如公司發生新的股權融資,發行價格低於本次投資價格的,公司應無償向投資人發行新的股份或採取其他方式,使得投資人全部股份的加權平均價格不高於新一輪發行價格。”

這個條款是在出現後來投資人購進股份時單價低於之前投資人情況而設置的保護條款。反稀釋權目前有兩種行使方式,一種是按新一輪股價調整,例如天使輪投資方之前10元每股投資創業公司,如果A輪投資方拿到的價格是8元每股,那就按照8元/股的方式重新調整天使輪投資方的股份占比。另一種是加權平均調整,按各種加權計算出的價格重新調整天使輪投資方的股份占比,這個價格一般在8元和10元之間。目前後一種方式採用較多。

反稀釋權在早期投資中意義不大,對後幾輪的融資意義更大。

10. 創始人全職工作及不競爭

“公司創始人及核心管理層成員應承諾在公司上市滿一年之前,全部個人工作時間和精力應服務於公司,不從事其他兼職或投資經營其他公司;以及從投資完成開始至離開公司的[x]年之內不參與任何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其中普遍承諾的全職工作時間是上市後1年,同時由於創始人之後可能會繼續開展其他事業,這塊也是投資人與創業者討論的焦點。

11. 其他重要的投資推進安排相關的條款

交割先決條件

交割是指協議簽訂後,投資人將錢打入創業公司。但從協議簽訂到打款,中間要滿足一定的交割先決條件。交割先決條件往往會包括:

(1)投資人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對結果滿意

(2)要求創業團隊提供一些關於本次融資的批准,包括一些協力廠商的同意

(3)投委會的批准

(4)在一定時間內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整改

排他期

簽了Term Sheet後,由於投資方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同時雙方要找律師簽訂一些法律條款,中間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投資方為了鎖定項目,會要求在排他期間創業團隊不能接觸其他投資人。

排他期的長短沒有標準答案,還是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討論。一些強勢的公司不願意給投資機構太長的時間,甚至有的排他期只有 10 天。目前大多數公司正常情況下的排他期是 1 - 2 個月。

另外,附上真格基金TS 範本。

或按股權比例與創始人一同向協力廠商出售股份。

創始人股份限制主要包括兩方面的限制,一是股權歸屬限制,二是股權轉讓限制。前者是對創始團隊持股設置的一些限制條件(例如要全職工作x年),後者是指在股權完全歸屬創始人後,創始人在處理和轉讓股權時的一些限制。

兩者的目的其實都是盡可能的把創始人和創業公司的利益綁定在一起,以保證創始人全身心的進行工作。這個機制同時避免了創始團隊中中途有人離開時出現的股權處置不明確的情況。按這樣的機制,創始團隊有人離開時剩餘還未歸屬的部分劃到員工的期權池裡。

“股權歸屬限制”裡需要注意的點有:

歸屬與確權的年限

市面上普遍的期限是 4 年,對於創業者來說,這個時間越短越好。

期權歸屬年限開始計算的時間

從創始團隊的角度,從全職工作(公司成立)的時候就已經全身心付出,應該從那時開始就可以算。但從投資人角度,從投資的日期開始算比較合理。這塊是可以雙方去協商的。

確權的節奏

案例中確權節奏是第一年按年確權,後面三年按月確權。這個節奏是創業團隊可以與投資人進行協商的。對於創業者來說,按月確權、按季度確權比較友好,這意味著多工作一段時間就多持有一部分的股份。

“股權轉讓限制"裡需要注意的點有:

股權鎖定

一般來講,投資人會要求創始人在公司上市或公司被出售之前不能出售和轉讓自己的股份,除非得到自己的允許。

5. 董事會席位

“投資完成後,公司董事會由[x]名董事組成。投資人向公司董事會委派 x 名董事。”

創始團隊設置董事會的原則是要把握住團隊對董事會的控制權,這也意味著團隊要保證成員在董事會中占到多數。如果對每個投資方都給董事會的話,在滿足前面條件的情況下會造成董事會臃腫,影響決策效率。所以如果有多個投資方參加的投資的話,最好與投資方進行仔細磋商。

同時,A、B輪投資方也可能會要求獲得董事會的席位,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使用“禪讓”的機制,創業團隊可以與早期投資人協商在A 、B 輪的時候對董事會席位進行禪讓。因為 A 、B 輪投資方利益與天使投資人利益趨同,依然能起到保護利益的作用。另外,針對一些參投的小額投資人可以設置“觀察員”的角色,讓這些小額投資人可以對公司情況進行瞭解。但“觀察員”沒有表決權。

6. 否決權

否決權指投資人有權利否決公司的一些決策和安排,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否決權的結構安排

否決權行使可能會在公司股東會的層面,也可能是在公司董事會的層面。在股東會的層面是指,如果沒有投資者的同意,那麼有一些決議是不能通過的。董事會亦然。

否決權的範圍

投資人要否決權是為了保障投資安全,避免創始團隊出現極端損害公司、投資人利益的情況。但投資人過多的否決權可能會影響到創業公司的靈活決策,因此創始團隊與投資方可以在保障投資安全的情況下,去商量出一個靈活的機制。

早期天使的範圍會比較小,隨著輪次往後,投資人會要求更多的權利範圍。戰略投資人出於戰略投資的目的,會要求得到更多公司的控制權和控制範圍。

多個投資人時的否決權安排

在有多個投資人的時候,儘量避免給每個投資人一樣的否決權,影響決策效率。

7. 後續融資優先認購權

中間需要明確的是,投資者的優先認購權,針對的是增發的全部股份還是一部分股份?目前市面上常規的做法是投資方可以按現有的持股比例進行認購,以保證它的持股比例不被稀釋。另外,還有一種二次優先認購的機制,是指在有的投資人沒有行使優先認購權的情況下,其他投資人可以再對這部分股份行使優先優先認購權。

8. 領售權(拖售權)

“公司所有股東應簽署領售權協定,約定如投資人(或投資人的多數表決)同意出售公司,公司其他股東應同意該等出售。”

擁有這個權利,投資人可以迫使創始人跟著它一起把公司的控制權賣掉。這個權利是創始團隊比較謹慎給予的權利,近年來這種權利越來越少。對於要求這樣權利的投資人,主要有這麼幾種緩和方案:

設置行權的門檻

要求賣掉公司的估值不能低於一定的門檻。例如不低於此次投資對公司估值的 3 倍。

行權主體設置為投資人+創始人

由於創始團隊不會輕易給出這樣的權利,所以目前常見的做法是將行權主體設置為投資人+創始人,只有在雙方都同意時才能出售公司。這樣被拖帶出售的物件就變成了公司的小股東。

9. 反稀釋權

“投資完成後,如公司發生新的股權融資,發行價格低於本次投資價格的,公司應無償向投資人發行新的股份或採取其他方式,使得投資人全部股份的加權平均價格不高於新一輪發行價格。”

這個條款是在出現後來投資人購進股份時單價低於之前投資人情況而設置的保護條款。反稀釋權目前有兩種行使方式,一種是按新一輪股價調整,例如天使輪投資方之前10元每股投資創業公司,如果A輪投資方拿到的價格是8元每股,那就按照8元/股的方式重新調整天使輪投資方的股份占比。另一種是加權平均調整,按各種加權計算出的價格重新調整天使輪投資方的股份占比,這個價格一般在8元和10元之間。目前後一種方式採用較多。

反稀釋權在早期投資中意義不大,對後幾輪的融資意義更大。

10. 創始人全職工作及不競爭

“公司創始人及核心管理層成員應承諾在公司上市滿一年之前,全部個人工作時間和精力應服務於公司,不從事其他兼職或投資經營其他公司;以及從投資完成開始至離開公司的[x]年之內不參與任何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

其中普遍承諾的全職工作時間是上市後1年,同時由於創始人之後可能會繼續開展其他事業,這塊也是投資人與創業者討論的焦點。

11. 其他重要的投資推進安排相關的條款

交割先決條件

交割是指協議簽訂後,投資人將錢打入創業公司。但從協議簽訂到打款,中間要滿足一定的交割先決條件。交割先決條件往往會包括:

(1)投資人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並對結果滿意

(2)要求創業團隊提供一些關於本次融資的批准,包括一些協力廠商的同意

(3)投委會的批准

(4)在一定時間內根據盡職調查結果,對盡職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整改

排他期

簽了Term Sheet後,由於投資方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同時雙方要找律師簽訂一些法律條款,中間需要經過一定的時間。投資方為了鎖定項目,會要求在排他期間創業團隊不能接觸其他投資人。

排他期的長短沒有標準答案,還是要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來討論。一些強勢的公司不願意給投資機構太長的時間,甚至有的排他期只有 10 天。目前大多數公司正常情況下的排他期是 1 - 2 個月。

另外,附上真格基金TS 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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