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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加強PPP示範專案管理:不得“先上車、後補票”

中新經緯用戶端4月27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27日消息, 財政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示範專案規範管理的通知》,

《通知》表示, 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專案, 不得出現“先上車、後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資料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財政部稱, PPP示範專案在引導規範運作、帶動區域發展、推動行業破冰、推廣經驗模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從近期核查情況看, 部分示範專案存在進展緩慢、執行走樣等問題。

財政部表示, 為進一步強化示範專案規範管理, 更好發揮引領帶動作用, 將對核查存在問題的173個示範專案分類進行處置。

一、將不再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包頭市立體交通綜合樞紐及綜合旅遊公路等30個專案, 調出示範項目名單, 並清退出全國PPP綜合資訊平臺專案庫。

二、將尚未完成社會資本方採購或專案實施發生重大變化的北京市豐台區河西第三水廠等54個專案,

調出示範項目名單, 保留在專案庫, 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

三、對於運作模式不規範、採購程式不嚴謹、簽約主體存在瑕疵的89個專案, 請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有關方面抓緊督促整改, 於6月底前完成。 逾期仍不符合相關要求的, 調出示範專案名單或清退出專案庫。

財政部強調,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做好退庫專案後續處置工作:對於尚未啟動採購程式的專案, 調整完善後擬再次採用PPP模式實施的, 應當充分做好前期論證, 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無法繼續採用PPP模式實施的, 應當終止實施或採取其他合規方式繼續推進。 對於已進入採購程式或已落地實施的項目,

應當針對核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 做到合法合規;終止實施的, 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 通過友好協商或法律救濟途徑妥善解決, 切實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財政部表示, 要引以為戒, 加強專案規範管理。 要夯實專案前期工作。 按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規劃立項、土地管理、國有資產審批等前期工作程式, 規範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 不得突破10%紅線新上專案, 不得出現“先上車、後補票”、專家意見缺失或造假、測算依據不統一、資料口徑不一致、僅測算單個項目支出責任等現象。

要切實履行採購程式。 加強對項目實施方案和採購檔的審查, 對於採用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專案,

必須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 不得設置明顯不合理的准入門檻或所有制歧視條款, 不得未經採購程式直接指定協力廠商代持社會資本方股份。

要嚴格審查簽約主體。 堅持政企分開原則, 加強PPP項目合同簽約主體合規性審查, 國有企業或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簽署PPP專案合同,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不得作為社會資本方。

要杜絕違法違規現象。 堅守合同談判底線, 加強合同內容審查, 落實專案風險分配方案, 合同中不得約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體回購社會資本投資本金, 不得弱化或免除社會資本的投資建設運營責任, 不得向社會資本承諾最低投資回報或提供收益差額補足,

不得約定將專案運營責任返包給政府方出資代表承擔或另行指定社會資本方以外的協力廠商承擔。

要強化項目履約監管。 夯實社會資本融資義務, 密切跟蹤專案公司設立和融資到位情況。 不得以債務性資金充當專案資本金, 政府不得為社會資本或專案公司融資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落實中長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 加強專案績效考核, 落實按效付費機制, 強化激勵約束效果, 確保公共服務安全、穩定、高效供給。

財政部強調, 要開展示範專案定期評估。 財政部PPP中心應定期組織協力廠商專業機構、專家等, 開展示範專案執行情況評估。 評估過程中發現示範專案存在運作不規範、實施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資訊披露不到位等問題的, 應及時調出示範專案名單或清退出專案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範專案,由財政部PPP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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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及時調出示範專案名單或清退出專案庫。其中已獲得中央財政PPP項目以獎代補資金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經評估效果良好的示範專案,由財政部PPP中心聯合省級財政部門加強經驗總結與案例推廣。(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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