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闢謠!“8種情形業主可拒繳物業費”竟是謠言!宜賓是這樣的……

最近, 不少公眾號都轉載了這樣一條新聞

這八種情形業主可拒繳物業費

簡單地來說

就是國務院出臺了相關政策

一些業主認為出現這8種情況

就可理直氣壯地拒絕繳納物業費了...

“8種情況可拒繳物業費”的具體內容

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 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 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 因此延遲收樓的, 業主可以拒絕繳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 業主可拒繳;

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繳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繳納範圍內的, 可以拒絕繳納;

4、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繳, 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 業主有權拒繳;

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

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繳;

7、因房屋品質問題還未交房的, 物業費由開發商繳納;

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原件的情況, 業主可拒繳。

如此“重磅”消息!

必然引來大多數人的廣泛轉載,

然而, 這個新聞是“誤讀”,

該新聞的首發媒體是名為“法制日報”!

近日

法制日報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佈“致歉聲明”。

對該消息的誤讀

以及隨後引發的社會廣泛誤解進行了道歉

以下是《法制日報》官方發佈的致歉聲明

4月24日, 宜賓新聞網記者向宜賓市物業管理協會進行了求證。 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 經多方證實, 該消息與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內容並無關聯, 系不實資訊。

宜賓市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2018年3月19日, 國務院修改《物業管理條例》, 內容包括開放物業管理資質, 加強誠信管理等, 但並沒有關於交納和拒交物業費相關的內容。

該負責人稱, 《物業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發佈的行政法規, 拒交物業費屬於民事糾紛, 行政手段不會也不能干預, 更不會對複雜的物業服務糾紛作出拒交指引。

值得注意的是, 《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拒付物業服務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經書面催交,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 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改了啥?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內容,主要涉及物業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分,修改條文包括:

(1)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24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第32條第2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刪去第59條;

(4)第60條改為第59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61條改為第60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律師:為啥“拒交物業管理費”是誤讀

宜賓市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稱,根據他們聯繫律師對“8種情況”的解讀,明確並不存在“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內容。

誤讀內容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律師:“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此觀點不嚴謹。例如:業主因某種原因拒收通知書或業主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位址無法送達等,並不能構成拒交物管費的理由。

誤讀內容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物管費。

律師: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大多非單個業主(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有一個業主除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簽訂;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物業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單位簽訂。前述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存在“和業主簽合同”這樣的情況。

誤讀內容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律師:上述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若為共用設施設備,應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擔。且前述費用並非物業費的組成部分也不是物業費。

誤讀內容4: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律師:該觀點邏輯自相矛盾,內容模糊不清,是典型的標題黨。

誤讀內容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律師:《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前述規定,未簽書面合同只要對方接受(含默認),合同即成立。業主不能拒交。

誤讀內容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律師: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若業主委員會成立,物業費實行市場價,物業公司單方提高物業費並提前通知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委員會未給予回復,物業公司按照新的標準服務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此種情況下業主應當按照新標準交納物業費。

誤讀內容7:因房屋品質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交納。

律師:根據《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對性,房屋品質問題應由業主向開發商另案主張權利。只要開發商向業主發出交付通知書,且有證據證明業主已經收到或者業主拒收(含商品房買賣合同上預留的地址無法送達的),物業費均由業主交納。

誤讀內容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原件的情況下,業主可拒交物管費。

律師: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費實行市場價。此種情況下,並無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

物業管理協會提示:“8種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費”並無法律依據,希望廣大業主正確理解此次《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的相關內容,不要隨意轉載和傳播不實資訊。同時,如發現服務不好或侵犯業主利益的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拖延不整改的,可向街道、社區、政府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協會投訴,共建宜賓“美好物業、和諧物業、健康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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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修訂改了啥?

2018年3月19日,國務院修改的《物業管理條例》內容,主要涉及物業管理方面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分,修改條文包括:

(1)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24條中的“具有相應資質的”;

(2)第32條第2款修改為:“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

(3)刪去第59條;

(4)第60條改為第59條,刪去其中的“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5)第61條改為第60條,刪去其中的“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並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律師:為啥“拒交物業管理費”是誤讀

宜賓市物業管理協會相關負責人稱,根據他們聯繫律師對“8種情況”的解讀,明確並不存在“可以拒交物業管理費”內容。

誤讀內容1: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而不應該從購房合同寫明的交樓日期算起。如果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收樓,因此延遲收樓的,業主可以拒絕交納這段時間的物業費。

律師:“物業費的收取應該從業主收到收樓通知書之日算起”此觀點不嚴謹。例如:業主因某種原因拒收通知書或業主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位址無法送達等,並不能構成拒交物管費的理由。

誤讀內容2: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合同的情況,業主可拒交物管費。

律師: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主體大多非單個業主(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有一個業主除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單位簽訂;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物業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單位簽訂。前述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不存在“和業主簽合同”這樣的情況。

誤讀內容3:對於物業公司要求交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用不在業主交納範圍內的,可以拒絕交納。

律師:上述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產生的能源費,若為共用設施設備,應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建築面積的比例進行分擔。且前述費用並非物業費的組成部分也不是物業費。

誤讀內容4:物業服務品質過差可暫時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並找尋實質解決辦法。

律師:該觀點邏輯自相矛盾,內容模糊不清,是典型的標題黨。

誤讀內容5:物業提供合同內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律師:《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前述規定,未簽書面合同只要對方接受(含默認),合同即成立。業主不能拒交。

誤讀內容6: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律師:前期物業管理階段,物業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情況,業主對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若業主委員會成立,物業費實行市場價,物業公司單方提高物業費並提前通知業主委員會,而業主委員會未給予回復,物業公司按照新的標準服務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此種情況下業主應當按照新標準交納物業費。

誤讀內容7:因房屋品質問題還未交房的,物業費由開發商交納。

律師:根據《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對性,房屋品質問題應由業主向開發商另案主張權利。只要開發商向業主發出交付通知書,且有證據證明業主已經收到或者業主拒收(含商品房買賣合同上預留的地址無法送達的),物業費均由業主交納。

誤讀內容8: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原件的情況下,業主可拒交物管費。

律師: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物業費實行市場價。此種情況下,並無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

物業管理協會提示:“8種情況,業主可拒交物業費”並無法律依據,希望廣大業主正確理解此次《物業管理條例》修訂的相關內容,不要隨意轉載和傳播不實資訊。同時,如發現服務不好或侵犯業主利益的物業企業,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拖延不整改的,可向街道、社區、政府主管部門或物業管理協會投訴,共建宜賓“美好物業、和諧物業、健康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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