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第四條要求, 轉登記納稅人在轉登記日當期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
對於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發票, 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 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 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應當經稽核比對相符並且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 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 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對於轉登記日當期及之前已經發生應稅行為, 但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在途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在取得之後, 也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發票後, 應當持稅控設備, 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在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後, 經稽核比對相符的, 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 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 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