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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注意,虛開以及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會受到哪些處罰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 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

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進項稅金大於銷項稅金的, 還應當調減其留抵的進項稅額。 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騙取出口退稅的, 應當依法追繳稅款, 處以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在貨物交易中, 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 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 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 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 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 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按所取得專用發票的份數, 分別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但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是虛開的專用發票, 或者讓他人為自己提供虛開的專用發票的, 應當從重處罰。

四、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 構成犯罪的,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 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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