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 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
二、在貨物交易中, 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協力廠商開具的專用發票, 或者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 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或者申請出口退稅的, 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稅款, 處以偷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以上述第一條、第二條所列的方式取得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稅款, 或者未申請出口退稅的,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
四、利用虛開的專用發票進行偷稅、騙稅, 構成犯罪的,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追繳稅款等行政處理, 並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