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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再婚後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的權益

婦女離婚又再婚, 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其對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孫付榮、黃夢慧等與史克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案例要旨

婦女雖然再婚, 戶口已遷出原居住地, 但她作為原家庭成員,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其對原居住地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非同一家庭成員耕種該婦女家的承包地侵犯了其權益, 有權要求他人返還承包地。

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汴民終字第190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 婦女結婚,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 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孫付榮雖然再婚, 戶口已遷出葛崗鎮火屯村,

但孫付榮、黃夢慧、黃某某作為原家庭成員,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其對原在葛崗鎮火屯村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 史克堯雖與史克順系兄弟關係, 但早已分門另過, 不再是同一家庭成員, 其耕種孫付榮、黃夢慧、黃某某家的承包地侵犯了他們的權益。 孫付榮、黃夢慧、黃某某要求史克堯返還承包地的請求, 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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